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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2018-07-11 16:55  市检察院   (点击: )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眉山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015年工作重点主要是:

1、坚持服务大局,积极促进眉山法治经济建设。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营造规范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着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坚持标本兼治,积极促进眉山法治政府建设。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推动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

3、坚持公平正义,积极促进眉山公正司法建设。强化诉讼监督,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大力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

4、坚持执法为民,积极促进眉山法治社会建设。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眉山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便民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5、坚持“五个过硬”标准,积极促进法治能力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以“人才强检”工程为抓手,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以创建示范院为抓手,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部门概况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下属单位1个,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5年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473.2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265.24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08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473.2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272.8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50万元,医疗卫生支出49.5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3.37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检察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检察业务办案费专项、业务装备费专项、信息化运行维护费专项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医疗卫生,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5 41

附件:关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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