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9月25日,由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洪雅县瓦屋山镇露天广场公开开庭审理,200多名群众旁听庭审。
案件回顾
2016年2月初至3月中旬,被告周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洪雅县瓦屋山镇复兴村1组 “羊岩洞”林地面积约3亩的125株柳杉砍伐,并出售给木材老板。经鉴定,周某某砍伐的125株柳杉林木蓄积量为15.45立方米。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周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成片采伐林木125株,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公告后依法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补种树木625株,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当天,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院全部诉讼主张。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为现场群众作了一堂公益诉讼法治讲座,就公益诉讼制度的来源、含义、类型及生态环境保护形式进行了系统宣讲,并向群众发放公益诉讼宣传手册。
眉山市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