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四川法治报
3月29日,仁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眉山天府新区川港合作示范园展示馆公开开庭审理,仁寿县委政法委、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村民代表旁听了庭审。
据悉,黄某某采用电捕鱼方式捕鱼,对电场范围内的各类水生动物产生强烈的危害,直接导致损伤、畸形甚至死亡,危害面广,且对鱼类性腺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
随后,仁寿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判决其进行生态修复。判决后,仁寿县检察院联合仁寿县法院、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局共同督促黄某某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视高镇柴桑河湿地公园增殖放流鲫鱼、鳙鱼、鲢鱼共计2000余尾,积极对被破坏的龙水支河水域生态进行修复。
公开庭审后,仁寿县检察院现场组织召开了眉山天府新区长江“十年禁渔”法治宣传现场会,给人民群众上了一堂鲜活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课,给生态环境破坏者带来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切实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与法治意识,让老百姓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