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暂存于该院的9万元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转入了区财政局专户。
案中探索 寻求公益诉讼新突破
2021年2月,彭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销售使用罂粟壳加工制作的卤制食品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侵害了广大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彭山区检察院在正义网向有关单位和组织发出公告后,无单位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彭山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犯罪嫌疑人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庭后,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向检察机关缴纳了9万元惩罚性赔偿金,收到赔偿金后承办检察官犯难了,这笔钱该存放在哪里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则,所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财政账户进行统一管理非常必要。
多措并举 推动公益诉讼新发展
为全方位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稳步高效开展,彭山区检察院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职责,牵头建立工作机制,有力保障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开展。
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检察院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基础调研活动,深入社区、村、企业开展走访调查,征求群众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与区人民法院、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效沟通,彭山区检察院先后发出征求意见函12份,实地走访7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2次,就彭山区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使用管理事宜进行深入探讨交流,积极推动工作开展。
建章立制 结出公益诉讼新硕果
为全方位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持续高效落地,牵头制订了《眉山市彭山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彭山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管理使用联席会议制度》,彭山区委平安彭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办法》和《制度》,为规范彭山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使用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彭山区检察院将全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帐户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为保障彭山区群众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我院把如何深化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工作,不断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随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铺开,截止目前,该院办理了4件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追缴的惩罚性赔偿金达数百万元,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将一并纳入财政专户规范管理。
文章来源:四川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