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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检察院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签《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暂行办法》
2018-05-02 15:23     (点击: )

近日,青神县检察院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签《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双方应建立定期交流机制,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益利益的问题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线索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将线索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线索信息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在30日内函告检察机关。

《办法》强调,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八不准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检察机关有错误的,应及时沟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及时纠正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办法》还对共同宣传公益诉讼工作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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