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时发现并纠正公安机关强制措施适用错误案件。
经审查: 2016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指定住所为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遂向彭山区公安分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彭山区公安分局采纳了彭山区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同时要求各办案部门民警在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认真规范地填写法律文书,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