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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院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会签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实施意见
2016-06-01 15:43     (点击: )

近日,作为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彭山区检察院牵头,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相关重要事项进行规范和明确。

一是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意见》规定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体现程序简化和实体从宽的精神,允许综合全案情况,作出法律、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允许范围内较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理。

二是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程序。《意见》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应当签字具结。根据认罪认罚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具结书随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等随案移送,经法院审查确认其内容自愿性、真实性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三是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意见》规定在法律、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作进一步细化,促进类似案件在政策把握和法律适用上的相对统一。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由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的,一般应予支持。要通过典型案件的示范效应,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争取从宽处理。

四是简化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意见》规定对被告人在检察环节签字具结的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保证被告人陈述权的条件下,引入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确认环节。经审查,确认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等情节的,可以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提高开庭效率。对不符合程序简化条件的,恢复为一般程序审理。

五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权利。《意见》规定严格保障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建立健全诉前、庭前的证据开示、意见交换机制,充分发挥辩护人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和提高诉讼效率上的作用。

六是完善法律援助和帮助制度。《意见》规定对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但确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对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问题咨询和帮助。

七是加大对被害人的救济救助力度。《意见》规定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纳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的必要内容。案件具备和解、调解条件的,办案单位应当有针对性予以引导,鼓励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办案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情况,主动开展救助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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