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眉山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保险诈骗案件6件11人,涉案金额11.2万元。这反映出新农合管理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办案中发现,涉案农民主要通过三种形式骗取医疗保险金:
一、外地住院、医疗票证真伪难辨,一些不法分子购买、制作虚假医疗票据,骗取新农合保险金。由于各地医院出具的医疗票证不统一、不规范,因此,医保中心服务人员对外地票据的真实性一般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一些犯罪嫌疑人便通过购买、制作在外地医院就医的虚假医疗票据,在户籍所在地医保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报销医疗费用,骗取新农合保险金。如,洪雅县院办理的李某某等6人保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成都市五月花计算机专修学校教师,因肺部感染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
至
6
月
14
日
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各种医疗费用10181.09元,基本医疗统筹保险报销6352.97元。李某某为多报销住院期间开支,通过同学钟某找人伪造其在华西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单及票据(金额为48320.96元),洪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在审核票据时发现并报案。
二、代办报销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重复报销方式,骗取新农合保险金。为方便农村居民县外就医医保报销,部分地区规定了代办措施,允许患者委托亲友在县内代为报销医保金。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正常渠道报销相应住院治疗费用后,又持伪造的医疗票据在其他医疗机构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新农合保险金。如,仁寿县院办理的李某保险诈骗案,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李某之母黄某某因患风湿性心脏病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06165.27元。李某在其母出院当天,在成都市托人仿照了一张黄某某在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的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2012
年
2
月
21
日
,李某在仁寿县医疗保险中心正常报销了60577.97元的城镇医疗保险金,又持他人伪造的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和黄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证件到仁寿县文宫镇中心卫生院新农合报账窗口报销了31849.2元的新农合保险金。
三、报销手续审核程序不完善,一些不法分子借用他人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就医,骗取新农合保险金。当前,对病人身份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保险证件,资料齐全的,医保机构不得拒绝报销。对参保人员和住院、报账人员是否为同一人,医保机构经办人员并不过多审核。因此,一些犯罪嫌疑人本人未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保险,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住院手续、报销医疗费用。如,仁寿县院办理的唐某某保险诈骗案,被告人唐某某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
和
2011
年
1
月
27
日
,两次用其母亲唐某某的新农合参保人员信息、身份证及伪造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院证明、结算金额为8558元和23187元的医疗票据到仁寿县彰加镇卫生院新农合医疗服务中心报账2474元和5785元。同时,唐某某还先后4次分别向江某某、陈某某提供伪造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出院证明、结算票据共计87316.5元,供两人到仁寿县彰加镇中心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报账21184元,唐某某分得10420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完善参保人员信息资料库。建立新农合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通过信息库查询,可直观获取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病例、医保账号等信息,并将信息终端延伸至乡、镇医疗机构,为办理新农合保险报账审核提供便利。
二、规范票证报销审核流程。对新农合报账人员,原则上要求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医疗票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盖有相关医疗机构印鉴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完善新农合报账代办制度。新农合参保人员报账时,原则上须本人持身份证件、医保卡和医疗票据办理。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参保人员身份证件、医保卡、医疗票据等相应材料。
四、加大对新农合报账监管力度
。通过建立检察机关与卫生部门、农合办的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打击诈骗新农合医疗保险金的专项行动。加强对新农合保险管理的法律监督,及时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堵住新农合报销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