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了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原液清理监督专项检查行动。经清理核实,2010年至今,全市共办理制造毒品案件16件,涉案毒品原液不少于41.4吨,其中含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成分的毒品液体不少于1.4吨,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制毒原液如麻黄水等不少于40吨。检察机关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在保管、监控、销毁毒品原液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具有极大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在保管方面,无专门封存保管场所和专业技术手段,管理不规范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要求毒品原液的封存保管需要专门场所。但是,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目前眉山市未建立专门的封存保管场所。对体积较小、容量不大的含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的液体,公安机关往往与其他扣押物品一同存放于物证保管室,而物证保管室不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保管条件,且一般用塑料瓶、盆、桶敞放盛装,未密封,放置随意,经过长时间腐蚀,容易外漏,并极易腐蚀其他物证。如,谢某某等人制造毒品案,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龙潭乡等地制造冰毒半成品(水剂)
121.31
千克
。案发后,彭山区公安分局将该冰毒半成品液体存放在财物保管室。经现场察看,该保管室放置很多其他赃物,而涉毒液体未封存,极易侵蚀其他保管物。且保管室临近小区,还容易污染周边环境,并被盗流入社会。对体积较大、容量多的不含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的制毒原液,公安机关无保管和运输条件,通常只原地封存,隐患后果更为严重。如上述谢某某等人制造毒品案,彭山区公安分局将另查获的不少于40吨的麻黄水制毒原液,存放于彭山县吉鸿纸厂厂区内,案发初期安排了警员现场蹲守,但后来只安排厂区保安照看,该原液实际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至今未做处理,有泄漏污染和二次流入社会的隐患。此外,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扣押人员、侦查人员、后勤人员、保管人员在交接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没有明确、直接的责任人员,造成对毒品原液的保管、管理不规范。
二、在监控方面,无法监控毒品原液数量差距的成因
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毒品案件查获时封存的毒品原液数量与本次清理的数量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毒品原液本身易腐蚀、易挥发;另一方面,由于对毒品原液封存保管不规范,加速了毒品原液的外漏和自然挥发。但究竟外漏或自然挥发了多少,是否存在外流情形等,无法监控、查清。如,师某某等人制造毒品案,2011年2月至3月,被告人师某某等人在成都市金牛区长平街等地制造冰毒半成品(水剂)
106.195
千克
。丹棱县公安局未采用专业手段保管,现毒品液体已有部分渗漏,与查获时毒品液体数量出现误差。又如,高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5
年
1
月
14
日
,被告人高某某因贩卖毒品被仁寿县公安局抓获。现场搜获扣押毒品疑似物29袋净重
81.22g
,毒品疑似物水剂净重
0.72kg
。但未封闭存储,因被阳光暴晒,现毒品疑似物水剂已挥发成了固体。再如,徐某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制造冰毒成品
34.1
千克
和半成品(水剂)
56.4
千克
。仁寿县公安局在现场一水池中还查获了重达
1098
千克
的黄色浑浊液体,经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苯基丙酮等涉毒成分。仁寿县公安局将其封存于案发现场一猪圈内。几天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弟弟徐某某将该液体倾倒。现已无法查清当时封存现场是否安排专人保护,徐某某是如何进入封存现场,毒品液体是倒掉抑或流入社会不明。
三、在处置方面,缺乏专项经费,长期未销毁处理
毒品原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酸、碱等成分,PH值不平衡,自然排放会严重污染环境,不能随意处置。省公安厅规定,只对判决生效的毒品案件中的固体毒品定期上交、集中销毁,而对毒品原液则要求各市、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按照环保要求,需要专业机构对毒品原液进行分解、处理,处理费用极高。专项检查中发现,眉山市没有设立销毁处理毒品原液的专项经费,毒品原液长期未销毁处理,外流风险隐患极大。如,杜某等4人制造毒品案,200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杜某等4人在邛崃市一农户家中制造毒品出冰毒液体
5403.6
克
。案件终审后,该液体长期存放于东坡区公安分局车库内未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该液态毒品去向不明。东坡区公安局情况说明称该局在2014年11月搬迁时,发现该液态毒品存放五年已经自然蒸发,盛装毒品液体的塑料桶也被作他用。是否确属自然蒸发,保管人为何没有及时发现处理,是否存在外流等问题,现均亦无法追查,这些都是毒品原液未依法及时销毁所衍生的问题。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配备专业的保管场所和技术人员。建议按照《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建立专门毒品原液保管场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该场所应具防腐、防潮等功能,进出有登记,保管有责任人,温度适宜,远离人群。
二是加强管理,及时封存,定期清理。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对毒品原液取样、称量,及时封存、妥善保管,封存时应注明案件名称、数量、特征(主要成分等)、经办人。并将毒品原液在封存保管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检察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定期对毒品原液进行检查、清理。
三是拓宽销毁途径,及时销毁处理。
建议设立毒品原液销毁的专项经费,建立与环保部门衔接机制,及时对毒品原液作销毁处理,防止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