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公、检、法三机关对异地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协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近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案件管辖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案件管辖工作。目前该《规定》已在市、县两级全面施实。
一是明确了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案件指定管辖范围更加准确。《规定》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以法定管辖为原则,以指定管辖为例外;同时兼顾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并明确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二是明确了管辖争议案件各阶段的审查主体,案件管辖处置责任更加具体。《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对有管辖争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中止审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在异地又犯新罪的案件,由侦查机关先行解决好管辖事宜后并案移送审查起诉。《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商请指定管辖函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管辖原则的,应在3日内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移送事宜。如果认为由侦查地审查起诉、审判更为适宜,且符合指定管辖原则的,应在5日内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指定管辖。《规定》还明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收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办理,对市检察院商请审判管辖有异议需另行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在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前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三是明确了起诉、审判管辖协商时限,案件管辖办理工作更加高效。《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协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审判管辖事宜应提前至侦查终结前进行。需由省级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前三十日内协商管辖事宜,需由市级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前十五日内协商管辖事宜。
四是明确了指定管辖的操作流程及材料要求,案件管辖办理工作更加有序。《规定》细化了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协商指定管辖事宜、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审判机关报(商)请指定管辖事宜所需的具体材料;并规范了检察机关内部审查、受理(不予受理)拟指定管辖案件及案件材料、文书批复和案件移送等工作流程。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