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1月在眉山市彭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检察长 李 懿
各位代表:
我代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抢抓“四大机遇”,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为实现彭山“四城建设”目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突出服务保障,助力品质发展取得新成效
服务发展大局。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彭山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有效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找准有效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结合点、着力点。密切关注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动向,完成《开设赌场案件高发亟待重视》等7篇调研材料,得到区委和市检察院高度重视。
维护社会稳定。共受理报请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44件200人,与去年相比案件数增长30.9%。依法作出批准逮捕156人,不批准逮捕42人。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39件375人,与去年相比案件数增长29.3%。提起公诉199件296人,不起诉7件11人,已判决177件247人,有罪判决率100%。
化解社会矛盾。依托“大调解”和检调对接机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举报申诉案件33件,当场引导和化解来访17件,其余均及时分流至相关部门,息诉息访率100%。受理法律咨询80件,促成刑事和解8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救助刑事被害人6件8人,救助金额4.6万元。
二、坚持惩防并举,推动廉政建设取得新进展
大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8件11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件2人,提起公诉9人,截至12月底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20余万元。在市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侦查一体化安排部署,积极参与省纪委、省检察院交办的一批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共抽调2个办案组,先后历时4个月主办和参办了相关专案,得到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充分肯定。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立足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行业预防,完善预防机制,创新预防形式,丰富预防内容,深入有关单位、企业、学校开展预防宣传8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5次,受教育人数达2000余人。受理行贿档案查询26件。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向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完善相关教育、管理、监督制度,有效预防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经营墓地、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4件4人,公安机关均已立案。
三、健全监督制约,维护司法公正取得新突破
强化刑事法律监督。加强侦查监督,监督应当立案而未立案4件4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件2人,公安机关均作相应立案或撤案处理,纠正漏诉人数15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5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纠正监管场所违法6件,纠正社区矫正执行违法51件。
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办理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3件,办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件、支持民工追讨工资案件1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方法和路径,主动承担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重点课题,形成了《检察监督在整备行政诉讼环境中的价值与路径》的调研报告。
强化检察自身监督。通过完善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网、户外LCD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公开平台,向社会各界发布检务动态及重大案件信息共计1350余条,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检察院在我院举行了首次媒体开放日活动,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等20多家媒体及部份高校大学生代表参加。
四、夯实基层基础,深化自身建设取得新水平
集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在获得“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示范院”称号的基础上,以重点案件“交叉评”为抓手,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回头看”活动。邀请律师、法官、公安干警为检察机关司法行为“挑刺”,深入查摆各业务条线存在的不规范问题130余处,全部落实到案件、落实到部门和承办人。发挥案件集中管理的对内监督和对外服务职能,为律师免费刻录电子卷宗,对律师申请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和回访。
坚持能力建检、科技强检。以提高自主学习、创新学习能力为重点,先后组织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九及网络办案等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全省基层检察人员轮训和市检察院部门对口培训,参训率100%。勤抓法警岗位练兵工作,组织法警开展格斗、擒拿、射击等训练,推进办案工作区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的技术改造,为办案提供有力保障。
2015年检察工作取得了持续稳定发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称号,获区级先进13项,被省、市检察院推荐参加“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评选活动。
各位代表,我院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队伍人才建设及储备与检察工作长远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执法理念、法律监督能力和实效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和新期待。这些问题难以迅速解决,我们将高度重视,争取逐步改善。
2016年主要任务
2016年检察机关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工作全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稳妥推进检察改革,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更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确保实现我区“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创稳定促和谐,更好服务彭山跨越发展。围绕“十三五”发展规划部署,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坚决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黄赌毒、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等各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加强以案释法,营造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重惩防促清明,更加严厉查办职务犯罪。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职务犯罪、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上的职务犯罪、地方换届选举中的职务犯罪,以及行贿犯罪、商业贿赂犯罪,推进追逃追赃工作。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在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同步开展预防工作,积极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三)强监督促公正,更好推进彭山法治建设。切实履行好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增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实效。深入推进民事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执行行为“三位一体”诉讼监督体系建设。探索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大力推进自身司法规范化建设,狠抓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重基础促改革,更加全面深化从严治检。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扎实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快推进电子检务工程、远程视频讯问、询问等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在区委领导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务实工作,努力为实现彭山“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做出新贡献!
相关名词解释
1.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 、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2.司法救助:即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其本人或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有特殊生活困难,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4.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5.行贿档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2012年1月2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7.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8.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9.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