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检察工作报告

2020年01月09日 16:12  点击:[]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3月在眉山市彭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检察长 李懿

各位代表:

我代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为实现彭山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服务大局,积极促进彭山法治社会建设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10件160人,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82件121人,不捕26件37人。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169件273人,提起公诉154件228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不起诉10件13人,其中微罪不诉9件,法定不诉1件。突出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犯罪,此类案件提起公诉100件139人。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依托“大调解”和检调对接机制,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5件,促成刑事和解9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救助刑事被害人3人,救助资金1.5万元。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抚慰工作,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及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32人次。开展社会调查和普法进校园工作4次,共2000余人受教育。加强对派驻青龙镇检察室的工作指导,积极联系周边乡镇和企业,广泛收集各方意见18条,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坚持标本兼治,积极促进彭山反腐倡廉建设

大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今年,我院共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6件7人,均为大要案件,提起公诉7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其中查处了原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某受贿123万元案,原四川省卫生监督执法总队调研员、资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罗某某受贿190万元案,原仁寿县卫生局局长李某某受贿260万元案。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10余万元。同时,在市检察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主办和参办了上级交办的本省、本市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全年共抽调办案人员15人,历时9个多月,所主办的3起专案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立足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行业预防,完善预防机制,创新预防形式,丰富预防内容,深入有关单位、企业、学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5次,受理行贿档案查询10件。深入剖析每件职务犯罪的原因和规律,采取“一案一建议、一案一预防、一案一回访”,提出检察建议6件,完善了发案单位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制度,有效预防了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

三、强化诉讼监督,积极促进彭山公正司法建设

强化法律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5件5人,法院均已作有罪判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2人,发回重审后,彭山区法院已作改判。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件4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件,其中1件系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办理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监督案件2件;办理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监督案件3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1件。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依法对247名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法问题提出书面纠正7件,办理监狱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1件1人。

深化检务公开。改版升级了检察院门户网站,增设网上举报、网上申诉、网上接访、案件进度查询、检民互动、律师查询预约平台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的案件,其他我院所办案件、重大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信息和办案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第一时间在网上进行公布并接受查询。投入43.7万元,完成了检务公开大厅建设,设置了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和室内电子查询机等设备,直接显示我院办案程序和办案结果,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互联网查询、举报申诉线索受理和流转、法律咨询、民意收集和反馈等在线服务系统。通过门户网站链接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共发布信息221条。逐步建立官方微博、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等新兴公开平台,向社会各界同步通报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和工作,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

四、加强人才培养,积极促进彭山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强化检察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和深化“文化育检”活动为契机,大力实施检察文化建设,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彭山检察文化。2014年1月我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文化建设示范院”后,共接受上级领导和外单位参观学习60余次。11月6日,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现场会暨经验交流会启动仪式在我院举行,省直机关工委和市委组织部组织全省21个市州有关领导共计100余人参观了我院机关环境建设,我院在全省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专题发言,获得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加强检察人才工程建设,提高干警凝聚力战斗力。紧密结合本院实际,先后组织了岗位技能培训6次,选派10名干警参加了全省基层检察人员轮训,选派3名干警赴京参加国家检察官培训。根据市检察院安排,我院积极开展援藏工作,选派1名有丰富自侦工作经验的同志前往甘孜州九龙县检察院援建1年,支持该院工作经费10万元,并先后选派2批检察业务骨干到九龙县检察院,深入公诉、自侦办案一线,交流学习,双向互动,共同提高检察业务水平。

2014年我院检察工作再创新高,4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人社部授予“集体一等功”,9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另被省检察院授予“全省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院”、“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和“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练兵先进单位”,另获市级先进3项,区级先进19项。

各位代表,我院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面对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使命新要求,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自身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队伍当前整体素质与日益发展的检察工作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检察队伍人才建设和储备与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三是执法理念、法律监督能力和实效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和新期待。这些问题还将长期存在,短期内尚无法解决,我们将高度重视,争取重点解决和逐步改善。

2015年主要任务

2015年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工作大局和依法治区战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稳妥推进检察改革,不断提升公正司法、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推进法治彭山建设,为彭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着力强化法律监督建设。在区委领导下,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政治方向,稳妥推进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立足于宪法所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角色,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推进平安彭山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强力推进依法反腐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继续保持打击贪腐案件的高压态势。要周密部署、积极推进、重拳出击,要全面扫描、定点打击、严肃查办一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头的职务犯罪。并在办案中不断增强查办和预防工作实效。

努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决定和举措,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大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完善各项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各位代表,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下,始终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开拓奋进,围绕区委提出的“抢抓新机遇,引领新常态”奋力实现彭山“四城”建设目标,作出新的积极贡献。


相关名词解释

1、微罪不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它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具体犯罪事实情况,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决定不予起诉。

2、法定不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和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3、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4、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其本人或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有特殊生活困难,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5、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共涉及53个罪名。

6、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7、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8、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9、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10、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11、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的方向建设基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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