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11月在眉山市彭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代理检察长 龙 科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主动适应履职新常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深化检察改革,强化队伍司法能力和作风建设,各项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五年来,集体共受到表彰60次,个人受到表彰101人次,其中获得国家级先进3项,省级先进9项。2014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社部授予“集体一等功”,2014、2015连续两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被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评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执法为民十佳集体”“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院”“检察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一、深化服务大局,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区委总体决策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强化检察服务,为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着力惩治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治安环境。五年来,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案件575件813人,案件数比前五年上升33.6%。依法作出批准逮捕710人,准确率100%。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案件,批准逮捕盗、抢、骗案件301人,涉毒案件151人,涉黄、涉赌案件56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23件1799人,案件数比前五年上升84%,提起公诉1011件1515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案件,起诉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两抢一盗”案件244件367人,起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126件166人。对在巴西世界杯期间利用网络赌球涉案金额达2亿元的13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对发生在江口镇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案的58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致力调和社会矛盾。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不批准逮捕103人。强化涉检信访源头治理,主动依托“大调解”和检调对接机制,扎实开展信访接待。积极引入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五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9件,促成刑事和解15件,息诉息访率100%。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向生活确有困难的20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发放救助金12.6万元。如2012年对一刑事被害人亲属实施多元化救助,化解一起长达19年的申诉上访案,切实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努力推进社会治理。加强与各司法部门沟通配合,立足办案排查研判社会风险,注重通过办案实践及时发现当前刑事犯罪的苗头和趋势,向党委政府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开设赌场案件频发亟待引起重视》《流动人口犯罪分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嫌疑人顶包犯罪分析》《砂石开采监管问题分析》等多份调研报告得到区委政府肯定和重视。
二、深化惩防并举,全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加大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努力遏制、减少犯罪发生,切实营造廉洁高效的政治生态环境。
加大职务犯罪惩治力度。重点查办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阻碍政令畅通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集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震慑力、影响力。五年来,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涉农惠民、扶贫开发、卫生医疗等领域贪污贿赂案件28件44人,有罪判决率10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查办县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8人,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8人。重点查办了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调研员、省卫校原校长罗志君(正处级)受贿130万元案,眉山市委原副秘书长周立平(正处级)受贿660余万元案,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副主任王岷(正处级)受贿123万元案,青神县人大原副主任刘泽利(正处级)受贿180余万元案,仁寿县卫生局原局长李书铭受贿256.8万元案。同时在市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侦查一体化安排部署,积极参与省纪委、省检察院交办的一批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先后抽调人员70余人次,历时48个月,主办和参办了南充贿选等专案,得到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充分肯定。
注重职务犯罪源头预防。在坚决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不断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有力提升预防工作成效。与中国农业银行彭山支行、水电七局、电力公司等十余家单位和企业签订了推进反腐倡廉共建方案,形成了职务犯罪预防组织网络。五年来,开展个案预防33件,预防调查12次,召开案件剖析会9次,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33份,均被采纳,其中12份检察建议受到市委、区委主要领导的肯定。到区财政局、国资局、园林局等单位进行专题宣讲25场次,累计2000余人接受了教育,有效促进了权力规范运行。对我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同步专项预防,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和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为公共项目招投标的准入环节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00余次。
三、深化法律监督,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切实提升法律监督品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共监督应当立案而未立案27件32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5件6人,公安机关均作相应立案或撤案处理。纠正漏捕19人,纠正漏诉25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8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请和提起刑事抗诉4件,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19件。开展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管理专项清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并得到纠正,被中央电视台正面报道。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经营墓地、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嫌犯罪案件4件4人。
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坚持节假日驻所检察轮流值班制度及每日巡视检察制度,建立健全监外执行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共纠正监管场所违法17件,纠正社区矫正执行违法51件。针对我区在刑罚执行中存在被判有期徒刑罪犯未收监执行的突出问题,2016年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对全区2006年以来刑罚交付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出17名未执行罪犯后向相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全部得到纠正,依法收监9人,网上追逃5人,罪犯已死亡2人,法院重新裁定暂予监外执行1人,对1名因贪污被判7年有期徒刑未收监执行的罪犯,监督有关部门纠正予以收监。同时在区委政法委领导下联合公安、法院、司法部门会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意见》,规范了具体操作规程和部门职责,将刑罚执行工作落到了实处。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共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7件,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6件,促成和解6件。办理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1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4件。办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7件,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7件,虚假诉讼案件2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支持弱势民事主体维护合法权益案件16件,支持民工追讨工资案件1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方法和路径并开展调研,形成《检察监督在整备行政诉讼环境中的价值与路径》调研报告并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
四、深化自身建设,全力促进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公正廉洁和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更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力保障检察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群众路线”“中国梦”“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活动,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修养。规范党组议事、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决策机制,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凡重要工作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后备干部补充调整、表彰奖励等都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认真组织开展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等业务培训,组织干警参加全省基层检察人员轮训和市检察院部门对口培训,五年来,共参加国家级培训8人次,省级培训55人次,市、区级培训126人次。今年我院在33名检察干警中开展双向选择工作,打破原有的用人机制,队伍结构得到优化,干警工作积极性增强,从而缓解案多人少、年龄结构老化的矛盾。扎实开展扶贫攻坚,2015年选派优秀检察干警到贫困村四塘村任第一书记,共对接贫困户70户,帮扶1025人次,协调筹集资金48.7万元修建沼气池,协调解决资金48万元硬化路面2.1公里,争取小农水项目资金40余万元修建蓄水池30个。通过帮扶工作既增加了贫困户的收入,又丰富了检察干警基层工作经历,提升了做好基层群众工作的能力。
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和深化“文化育检”活动为契机,大力实施检察文化建设,形成了“忠、孝、寿、廉”独具特色的彭山检察文化。作为全省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示范院,共接受参观学习80余次。2014年11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现场会启动仪式在我院举行,21个市州相关部门共计130余人参观了我院机关环境建设,我院在全省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专题发言,获得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办案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案件集中管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机制,规范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办案区使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等工作,完成办案工作区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的技术改造。增设案件管理办公室,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全程、动态管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140余次,依法纠正瑕疵案件16件。大力推进检务公开,以检察院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网、户外电子显示屏和室内电子查询机为平台,将检察工作动态、重大工作部署、职务犯罪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向人民群众公开。五年来,共发布微博742条,发布微信83期,公布案件信息2500余条。
加强自身监督。在获得“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示范院”称号的基础上,以重点案件“交叉评”为抓手,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回头看”活动。邀请律师、法官、公安干警为检察机关司法行为“挑刺”,深入查摆各业务条线存在的不规范问题130余处,全部落实到案件、落实到部门和承办人,通过大力整改有效地规范了自身执法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五年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视察监督检察工作220余人次,先后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规范司法行为等检察工作专题审议7次,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兴公开平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通报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和工作,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
各位代表,五年来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历任检察长的带领下,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彭山区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监督不规范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提升;三是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办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信息网络犯罪等新型案件专业人才匮乏;四是创新创优意识还需增强,特色检察工作品牌效应还需扩大。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克服,努力加以改进。
未来五年工作打算
“十三五”时期彭山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三个强化”总要求,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主线,以深化检察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进一步深化“五检”总体工作布局,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为确保我区在全省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紧扣人民群众新期待,更加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配合治安、环保、食品卫生等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立足检察职能,完善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突出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生态环境等群众关注点,针对性开展专项工作;规范和加强检务接待大厅、派驻检察室建设,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是紧扣法律监督新任务,更加积极强化司法办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没有最严只有更严,从严治党将是新常态”的理念,认真落实省市区委指示精神,依法严肃查办党委政府关注、群众殷切期盼、危害民生民利、影响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着力推动政令畅通;深化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增强预防实效,着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强化诉讼监督,依法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紧扣司法改革新方向,更加积极优化检察职能。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着力优化内设机构设置,落实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进一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依法推动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立足职能突出抓好民生领域创新创优工作,努力打造彭山检察工作特色新名片。
四是紧扣形势任务新要求,更加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巩固、深化“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活动成效,切实增强党员干警党性修养和群众观念;坚持从严治检,建过硬班子、带过硬队伍;全面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培养检察业务专家、办案能手;全面深化司法规范化、检察信息化建设,助推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全面丰富检察文化内涵,挖掘彭山检察精神,树立身边优秀典型;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健全新媒体时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个性化、常态化联络机制,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决心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全面推进彭山“十三五”发展做出新贡献!
相关用语说明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者要严厉打击,以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对轻微犯罪者特别是失足青少年,要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即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2.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 、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4.司法救助:即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其本人或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有特殊生活困难,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5.侦查一体化:是指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侦查整体效能,采取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参办(联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一种侦查新机制。
6.预防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为了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和规律,寻求有效的治理对策,针对一定领域、系统、单位及其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危险环节而实施的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有关活动。
7.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2012年1月2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8.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9.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决,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10.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11.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12.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13.公益诉讼: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14.“五检”:政治建检、业务立检、公信树检、素质兴检、科技强检。
15.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把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管理。
16.诉访分离: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