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

2020年09月24日 11:52  点击:[]

齐某甲、李甲等2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坚持关联审查、深挖彻查,依法办理涉黑犯罪案件

【要 旨】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整体把握个案与组织犯罪的内在关联,全面审核证据,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16721日,被告人齐某甲、李甲、曾某某等人因销售雪花啤酒问题,将兰某某、方某某夫妇打伤,本案案发。仁寿县公安局于2018820日对齐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后于2019418日对 4.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2019911日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初步认定该案件为以齐某甲等人为首的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齐某甲,男,1973年出生。

被告人李甲,男,1975年出生。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8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08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0年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出生。

被告人何某乙、齐某乙、黄甲、周某甲、曾某某、杜某、廖某某、黄乙、蒲某、唐某某、李乙、谭某、官某、喻某某、周某乙、尹某、杨某,基本情况略。

2000年以来,被告人齐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谭某、官某、黄甲、蒲某等人负责KTV看场收取相关人员保护费、售卖K粉、放水收账等,网罗周某甲帮助货车偷逃高速过路费,网罗其同学被告人曾某某为其管理工地,逐步积累了经济实力。在催收债务过程中,齐某甲安排王某某、周某甲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20109月,被告人何某甲、曾某某找到齐某甲共谋在仁寿县经营雪花啤酒,后三人依靠齐某甲的社会实力,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乐山大区副总经理何道志,取得了雪花啤酒在仁寿县的一级代理权,成立仁寿县三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后公司名称多次变更,但股东占股未变,以下统称“三和公司”),齐某甲占股55%,何某甲占股30%,曾某某占股15%。自此,齐某甲及其组织社会影响力大增,逐步形成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控制仁寿啤酒市场,齐某甲先后网罗被告人黄乙、谭某、李甲、吕某某(死亡)、闵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官某、杜某等人为其效力,暴力开拓啤酒市场,打砸“飞货”(跨区域销售)到仁寿的外地商家以及本地啤酒经营者、超市、饭店等终端商,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该犯罪组织人员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纪律严明。齐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李甲、王某某、何某乙、齐某乙、吕某某、黄甲为骨干成员,周某甲、曾某某、何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蒲某、杜某、李乙、黄乙、谭某、官某、廖某某、尹某、喻某某、周某乙、唐某某、闵某某为其他参加者。齐某甲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黄甲、李甲、杜某为其司机兼保镖,负责传达齐某甲指示,保护齐某甲安全;李甲、王某某、周某甲、黄甲等人负责高利放贷、收账、赌场抽头等事宜;何某甲、李乙、何某乙先后负责三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执行齐某甲的指示;齐某乙负责三和公司财务,并监管三和公司其他股东及工作人员;官某负责三和公司人员管理、市场检查;曾某某负责公司外部公关;同时李甲负责组织其他人员打击、排挤三和公司对手,谋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

该犯罪组织崇尚暴力,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携带刀具,非法持有大量枪支、弹药,为实施犯罪提供保障。齐某甲对组织成员采取软硬兼施的管理手段,通过日常管理和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所有人员均不能直呼齐某甲姓名,必须称呼“东哥”;组织成员要绝对忠诚不能背叛;在外喝酒,必须有一人保持清醒,并佩戴管制刀具,如遇事,该人负责联络其余组织成员前来支援;齐某甲的司机和齐出行,须扮演其保镖角色,遇事要保护齐某甲安全;小弟出了事,大哥帮忙摆平;三和公司经营期间遇到的问题向何某乙汇报,何某乙向齐某甲汇报,齐某甲视情况安排黄乙、谭某或李甲前往处理;股东、二级批发商尽心为三和公司挣钱,三和公司为其摆平“麻烦”等。并通过殴打不遵守组织规约、纪律的成员、开除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奖励为组织利益作出贡献的成员、为坐牢的组织成员家属提供生活费等方式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权威。

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还依托三和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经济实力。从2000年开始,齐某甲先后实施售卖K粉、帮助货车偷逃高速过路费、高利放贷等非法敛财行为,三和公司成立后,从2010年成立之初的亏损,发展至2018年年纯利润达834.5万余元,使得该组织经济实力不断壮大,该组织又利用在三和公司积累的资金扩大高利放贷规模,使其组织经济实力、社会威名更加壮大。为了进一步扩充经济实力、维护组织利益,齐某甲等人以暴力为后盾,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同时“以商养黑”,将所获收益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经费、赔偿费用;组织成员聚会、娱乐;为组织成员租房、发放工资、奖金、购置车辆;为坐牢的组织成员家属提供生活费;让组织成员一起高利放贷、入股公司;团拜会派发红包等。

该犯罪组织为扩大组织影响,攫取非法利益,打击、排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窝藏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开设赌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成都市华丰市场、仁寿县形成重大影响;对华丰市场和仁寿县的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对仁寿县啤酒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三、组织成员涉嫌罪名

被告人齐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李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

被告人何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齐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黄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杜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

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黄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蒲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李乙、谭某、官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周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尹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办案过程】

公安侦查阶段。本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检察机关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主动了解案件侦办情况,案件提请逮捕前,分管检察长、办案检察官等先后12次提前介入,熟悉案件具体情况,对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及固定模式、打击层面等提出检察意见。后续成立“4.18”办案组,由检察长督办,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全程指导。针对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证据繁琐等特点,由全市检察业务标兵领衔,检委会专职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和1名业务骨干组4人员额检察官办案组承办该案,夯实了办案力量。

检察机关办案组与公安专案组点对点对接,确保充分掌握案件从初查、抓捕、审讯、取证到移送批捕和后续起诉各个环节具体信息。

办案组开展提前阅卷、研讨会商案情、及时指出取证不到位或证据瑕疵,参与分析研判嫌疑人行为性质、辨识违法和犯罪界限,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明确侦查方向,明确讯问询问要点,为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打好基础。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中,确保手续完备、取证合法,严格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特别是对被采取监视居住的7名犯罪嫌疑人,讯问和执行必须合法,坚决维护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建议公安机关对侦查中反映的10余条涉案线索继续深挖彻查,及时移交保护伞线索。同时,主动加强与县纪委监委的对接。

2019911日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齐某甲等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3个半月时间,共审查卷宗近百册,对涉案21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全面分析,形成长达7664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重点加强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分类梳理证据,强化分析论证,补强薄弱环节。围绕涉黑组织罪和具体个罪,检察专案组认真审查四个特征单独卷宗和个案所组卷宗,全面梳理摘取证据,进行归类分析,力争每个特征均有充分证据支撑。在分析论证组织犯罪与具体个罪时,坚持个体到整体、再回到个体逻辑论证,先从个案体现的特征综合分析认定涉黑犯罪,再从涉黑犯罪分析个案,全面夯实证据基础。针对危害性特征证据薄弱的问题,及时协调调取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乐山分公司关于三和公司2010年至2019年的销量统计表等书证,调取青岛啤酒、哈尔滨啤酒在仁寿的销量进行横向对比,为有力指控齐某甲组织对仁寿县啤酒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加强沟通汇报,解决法律适用、成员认定、专业技术等问题。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及时向县扫黑办及市检院对口请示汇报,推动诉前解决重大分歧。针对案件涉及的追诉期限、成员认定等问题,及时向省检院汇报,推动案件问题及时解决。

三是做好破网打伞打财断血工作。检察办案组在侦查阶段梳理保护伞线索10条并移交县监察委员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保护伞线索再次梳理,向县扫黑办、市检察院移交线索3条,并对侦查阶段移交线索的查办情况进行了了解。办案过程中,检察办案组认真落实打财断血相关要求,多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全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现金、房产、汽车等财物,详细审查每项财产属性并提出处理意见,为精准打财断血奠定基础。

20191231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名涉黑组织犯罪被告人、1名非组织成员提起公诉,涉及24起犯罪活动,23起违法活动。2020615日至617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庭前会议中,对拟出示证据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示,并就示证方式达成共识。开庭审理前,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明确当庭被告人讯问顺序及方式,并以个案支撑“四个特征”的方式进行举证,确保指控有序高效。

一是采取有效的讯问策略。鉴于起诉指控排名靠后的被告人涉案事实少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讯问中采取倒序讯问方式,从排名最后一位被告人开始,由简单到复杂单独讯问,对共同参与某起犯罪事实的部分被告人对质发问。讯问中重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突出案件争议焦点,揭露犯罪事实并对比体现各被告人认罪态度。

二是合理举证顺序。鉴于涉黑犯罪事实较多,在举证顺序上,按组织内犯罪事实、违法事实、组织成员个人犯罪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顺序举证,对个案中已出示的关于四个特征证据,在涉黑组织犯罪证据示证中即不再重复。庭审中,共分组出示18组组织内个案犯罪事实证据、23起违法事实证据,2组组织外犯罪事实证据,重点围绕涉黑组织四个特征、涉案财物扣押、查封、冻结出示证据,有效提高庭审效率。

三是检察长全程带头指导,强化庭审应对。长达40个小时的庭审中,副检察长坚持每日出席法庭审理和参加当晚庭审总结,指导办案组总结庭审情况,完善次日出庭方案,及时修改公诉意见和答辩提纲。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一)该组织已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是本案中的犯罪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核心成员较为固定。二是有比较明确的职责分工,成员间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较为明确。三是有一定的内部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四是组织存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二)该组织已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和其他手段敛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将其中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突出表现以黑护商特征明显,以商养黑特征明显。(三)该组织已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嫌疑人在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高利放贷中均实施了殴打他人的暴力行为,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也实施了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同时还有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手段。在组织意志下,该组织实施了24起犯罪活动,23起违法活动,组织性明显。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的暴力性;寻衅滋事违法活动中17起均为随意殴打他人,致使多人受伤,2人轻微伤,暴力色彩虽不是特别明显,但仍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且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样性明显。(四)该组织已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一是齐某甲等人为了称霸一方,壮大自身势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大量枪支、弹药,并以此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及非法索取债务,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在案证据已经能够确实、充分的证实,三和公司迅速占据仁寿啤酒市场是靠齐某甲的强势形象以及组织成员李甲等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的社会影响,在案多名被害人在遭受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案发当年均不敢报案、控告。三是三和公司对仁寿县的啤酒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正常经营,致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四是该组织通过在处理串货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致使成都双流华丰市场内酒水经营者对三和公司非常恐惧,作为开放性自由市场,不敢将商品销售往仁寿,以致经营者在看到川Z籍车辆时都拒绝销售。

第二轮法庭辩论时,公诉人首先针对多名辩护人提出的三和公司和齐某甲黑社会组织的关系问题进行答辩,明确三和公司是齐某甲黑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齐某甲组织的扩张和壮大提供经济支撑,齐某甲组织利用黑社会的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同时“以商养黑”,将所获取的收益用于支持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二者之间不可分割,组织成员一部分处理社会事宜,如高利放贷违法收账等,一部分负责管理三和公司,组织成员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其次,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和辩护理由,由各公诉人按之前分工逐一答辩。最后,针对涉黑组织犯罪进行答辩。答辩重点集中在涉黑组织特征方面:一是针对组织成员不固定,不够严密、相对松散,明确黑社会组织,往往存在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现象,本案中也确实存在这种人员更替的情况,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朝形成,有一个初起、发展、形成、壮大的过程,在组织存续期间新成员不断加入,原有成员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也属正常。只要组织的基本架构稳定,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就不影响其组织特征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齐某甲系明确的组织、领导者,李甲、何某乙、齐某乙、吕某某(死亡)4名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2018年指导意见》,应当认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二是针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明知,明确被告人无需认识该组织系涉黑组织,只需认识到是否多人长期纠结,是否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存在召集者、组织者、领导者等认定标准,是否属涉黑组织成员,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三是针对部分一般参加者的认定,进一步阐明是否认定组织成员的理由。如喻某某、周某乙、唐某某等人根据其自己的供述以及结合其社会经历,均系明知被告人齐某甲是社会上的大哥,手下带有小弟,即明知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经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以“帮东哥做了事有肯定好处”、“出了事有东哥撑腰”为由,接受齐某甲及其犯罪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还参加了三和公司的主要活动年终团拜会,用其客观行为表现了其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应当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四是针对部分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明确被告人李甲、黄甲、王某某、何某乙直接听命于齐某甲,且在组织中多次积极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骨干成员;齐某乙自三和公司成立便主管三和公司的财务,并替齐某甲监督三和公司人员,为组织获取经济利益起着突出作用,因此应认定为骨干成员。五是针对部分组织成员已脱离组织的说法,明确因吸毒被强戒,是被动的不能与组织联系,而不是主动脱离组织,在其供述自己脱离组织后,仍有证据证实有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不能认定为脱离组织。

【指导意义】

一、依法准确定性,及时快速推进

针对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嫌罪名多、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案件定性难等问题。案件侦查之初,公安机关对各犯罪嫌疑人分别以实施具体犯罪的事实证据报捕,且报送的时间先后不一,涉黑组织犯罪的事实证据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中,注重串并研判,强化诉前引导,坚持“不是涉黑犯罪的一个不凑数,是涉黑犯罪的一个不放过”的法治理念,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固定补充完善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据全面审核把关,将该案由一般刑事案件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二、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围绕“四个特征”加强分析论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式逐渐发生变化,犯罪形式趋向多样的特征,已由街头的打打杀杀逐步演变成了利用暴力和“软暴力”相威胁,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案通过设立公司等实体,将组织成员“变身”为公司经理、员工,将组织行为包装成公司的经营行为,将组织财物与公司资产混在一起,企图通过合法经营形式掩盖违法犯罪。仁寿检察院在办案中,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真对照法律、相关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通过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准确把握“商”与“黑”关系,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公司、实体之间的关系,从行为动机、行为性质、利益归属等方面查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确保精准打击、不枉不纵。

三、结合办案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办案中发现,仁寿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啤酒行业准入、经营等方面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四条建议:一是加强日常监管;二是联合监管执法;三是完善配合机制;四是提升宣传力度。

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提出了四条整改措施:一是严格行业准入。要求酒类生产企业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酒类小作坊、小经营店须取得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酒类批发商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对全县所有的酒类生产企业、酒类小作坊、酒类批发商及3000余户涉及酒类销售的超市、餐馆等强化巡查监管,同时积极组织开展酒类专项抽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对个别酒类批发商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违法手段开展不当竞争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协调沟通,通过召开“扫黑除恶”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商对策,构建“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的一体化违法犯罪立体打击机制。四是加强教育培训。努力从仁寿县检察院办理的齐某甲等2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将以往以“食品安全”为主的业务培训扩展为所有行业、所有经营行为的知法守法培训,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共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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