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5

2020年11月12日 11:54  点击:[]

 

四川眉山仁寿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2016123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以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位于(以下简称“铁建公司”)连界至乐山线铁路某隧道项目的劳务工程,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86月停工,“铁建公司”累计向项目拨款约3982万元,截止停工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约471.1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贾某某将项目资金中的175万元转移,其中85万元用于归还债务,90万元用于其他工程项目。201881日龚某某、蔡某某等农民工到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109日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由贾某某签收,要求该公司于同年1014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该公司到期未支付,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124日将线索移送仁寿县公安局。贾某某于20181212日被刑事拘留,在仁寿县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的协调下,2019116日达成共识由贾某某筹资100万元、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筹资371.1万元、仁寿县农民应急周转资金安排5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陆续履行到位,发放到农民工。

【典型意义】

1. 依法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移送审查逮捕时,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案已达成,各支付方正在进行筹资,贾某某尚有在建工程,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贾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既保障农民工按时取得劳动报酬,又充分考虑保护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落实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防止构罪即捕

2.严格证据审查,善用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并不认罪,经仔细审查银行账目发现贾某某将项目资金中的175万元分多次转移到自己或者他人名下,而贾某某认为自己在项目初期垫资几百万,转移的175万既有对当初垫资借款的归还,也有自己手中工程之间的相互拆借,且发包方尚未足额支付自己项目资金,自己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发包方与其的债务关系、前期借款垫资产生的债务问题,二者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两个概念,前者不是抗辩支付劳动报酬的正当理由,经耐心疏导后,贾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本案农民工工资已经足额支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矛盾已化解,贾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从宽严相济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审慎对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作出了对贾某某不起诉决定。

上一条:春风化雨暖人心!仁寿县检察院帮助41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80余万元 下一条:典型案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