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

2020年07月16日 11:48  点击:[]

丹棱县王某华、熊某全等人

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问题

【要旨】

检察机关要深挖涉黑线索,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全面核实证据,整体把握个案之间的内在关联,深挖幕后主犯,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华先后于1999年、2001年分别开始经营丹棱县华顺出租车公司、丹棱县殡葬相关服务积累钱财,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并于2002年起先后担任丹棱县政协委员、县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2009年被告人熊某全与王某华女儿结婚,因王某华系省、市、县人大代表且系丹棱富豪,熊某全衣食住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地位逐渐提高。被告人郭某、周某丹、杨某、华某等社会闲散、无业人员便追随熊某全在丹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华帮助组织成员取保候审、为使组织成员轻判行贿司法人员、帮组织成员家属调动工作、为组织成员安排工作等,逐步形成了以王某华、熊某全为组织者、领导者,郭某、陈某为骨干成员,周某丹、苏某杰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组织。2010年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财物受损。该组织在丹棱县城区及周边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敢举报、控告;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在丹棱县城造成严重影响;垄断出租车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诉讼过程

仁寿检察院于201812月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取证,重点围绕王某华是否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进行指引侦查取证。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418日移送仁寿检察院审查起诉。丹棱县监察委员会经检察院建议后分别于201993日、95日对王某华、熊某全行贿的犯罪事实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于2019920日以王某华、熊某全分别涉嫌行贿罪移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同日,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96日将张某云等人2013年殴打杨某豪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1025日,仁寿县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对王某华、熊某全等人依法提起公诉。该案审理过程中,仁寿县检察院于2020528日追加起诉王某华、熊某全涉嫌非法采矿罪。

审查过程中,先后通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多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的方式,向侦查机关共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20余条,高质效推进补侦工作。从七个方面固定王某华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补充完善证据的基础上将侦查机关认定的4起违法事实评价为犯罪事实、将1起犯罪事实评定为违法事实、将1起犯罪事实不作为犯罪处理。

经法庭审理,2020729日仁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熊某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王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郭某、陈某等11人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案件特点

严格案件审查,确保案情详实

2019418日,仁寿县公安局将王某华、熊某全等13人涉黑案移送仁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王某华、熊某全涉嫌行贿罪,经市、县两级院多次与市纪监委沟通,市纪监委指定丹棱县纪监委对王某华、熊某全行贿案立案调查,并于2019920日移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转仁寿县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2019916日,丹棱县检察院在审查刘某惠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将本案被告人张某云参与南桥故事酒吧寻衅滋事案犯罪事实移送仁寿县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中,仁寿县检察院发现丹棱县法院对2011830熊某全、郭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简称8.30案)判决程序违法、量刑畸轻。同时,发现丹棱县法院对陈某20165.6开设赌场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同案犯且量刑畸轻。针对此情况,经仁寿县检察院报告,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对两案决定再审,并指令仁寿县法院再审,2019125日仁寿县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次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判,并入6.15专案审理。经同县法院、侦查机关专案组以及市有关行政部门协调,完善、固定证据,20205月追加起诉王某华、熊某全涉嫌非法采矿罪。

改变案件定性,确保诉准诉稳

仁寿县检察院审查并向市院汇报后,将侦查机关认定的4起违法事实评定为犯罪事实、将1起犯罪事实评定为违法事实、将1起犯罪事实不作为犯罪处理。评定为犯罪事实的4起事实分别是:2016年杨某殴打张某敏案,经对张某敏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系轻伤二级,故该起评价为刑事犯罪;华某等人寻衅滋事殴打万某杰案,经审查所持啤酒瓶子应认定为凶器,系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形,故该起评定为犯罪事实;吴某等人寻衅滋事殴打雷某洪案,经审查吴某持啤酒瓶子殴打雷某洪,系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形,故该起评定为犯罪事实;陈某等人容留卖淫,经审查,其违法所得达到容留卖淫罪追诉标准,故评价为犯罪事实。评定为违法事实1起事实是:2010年郭某故意伤害宋某均案,经鉴定后宋某均系轻微伤,故改起评定为违法事实。不作为犯罪处理的1起事实是:2016年熊某全、郭某、陈某开设赌场案,201656日案发后,三人经商量由陈某去顶罪,侦查机关认为陈某涉嫌包庇罪,经审查认为陈某系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自首,从而不够成包庇罪。

坚持“破网打伞”,确保打深打透

仁寿县检察院在办理“6.15”专案过程中,发现2011年“8.30”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王某华行贿丹棱原院长刘某然2万元、行贿丹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斌2万元。刘某然、刘某斌涉嫌犯罪,仁寿县检察院将该线索报市院扫黑办,市院扫黑办转市扫黑办,市扫黑办已转市纪监委,刘某然、刘某斌已被党纪立案。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丹棱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所长陈某在2016年“5.6”开设赌场案中涉嫌受贿并为赌场提供非法帮助,已经该线索移送,该案正由市检察院立案办理。

坚决“打财断血”,确保黑财清底

仁寿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王某华名下有一辆贵重轿车(凯宴川Z81818)未被扣押,发现陈某有一辆奔驰轿车(登记在他人名下)未被扣押,发现王某华经营的华顺出租车公司没有被有关行政部门托管,后建议侦查机关对上述涉案资产予以扣押或托管,并建议法院对上述涉案资产予以处置。

聚焦难点焦点,确保打好打赢

本案被告人王某华是否涉黑,王某华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本案难点、焦点问题。经专案组多次向省、市两级检察院及市扫黑办汇报,努力挖掘王某华的所有涉案行为,从王某华帮组织成员安排工作、帮组织成员家属调动工作7个方面综合分析王某华的行为,成功认定王某华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最终,经仁寿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熊某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检察官,办理黑恶案件必须要有担当意识,敢于办理大要案,才能高质高效办案。必须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工作,提前介入前要详细研读2018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及熟悉案情,不能盲目介入。必须加大对以前判决的审查力度,努力发现抗点,该案抗诉23人。必须多请示汇报,争取上级院及扫黑领导小组的指导,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法院的支持,就分歧意见努力达成共识,本案被告人王某华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通过汇报和协调最终达成了共识。必须加大保护伞等问题线索的挖掘,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华在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向丹棱县法院原院长刘某甲、刘某乙分别行贿2万元。同时发现原丹棱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所长陈某在一起开设赌场案中涉嫌受贿并为赌场提供非法帮助,上述线索分别被移送处理。打财断血务必要彻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华名下有一辆贵重轿车未被扣押,发现陈某有一辆奔驰轿车(登记在他人名下)未被扣押,发现王某华经营的华顺出租车公司没有被有关行政部门托管,后建议公安机关对上述涉案资产予以扣押或托管,并建议法院对上述涉案资产予以处置。

指导意义

该案被告人王某华系省、市、县人大代表,也系丹棱县富豪,该案所有被告人均不承认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特别是王某华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检法存在分歧,该案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涉及罪名多,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案件定性难等问题。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了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领导体制优势,充分运用了市扫黑领导小组的领导优势,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县两级法院的配合协调,提升了办案质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坚持深挖彻查,通过补充侦查,强化涉黑组织犯罪的整体把握,从多个个案中提炼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体评价。二是对定性分歧等问题主动向省、市两级检察院及市扫黑领导小组汇报,主动争取对案件的指导,同时积极同公安机关、法院配合,做到证据及时补充完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该案被告人无遗漏,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庭审理释法说理到位,认罪认罚采纳率百分之百。“打网破伞”有力,纪委监委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紧密,深挖彻查到位,“打网破伞”成效显著,丹棱县汽车租赁行业整治取得显著成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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