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龙某某(16岁)在放学回家路上路过某餐馆时,发现店内餐桌上有一手机,遂将该手机拿走。后被害人与其电话中协商用200元赎回手机,后龙某某在归还手机拿钱时被民警当场挡获。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鉴定金额为3650元。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受理本案时发现龙某某系高三在校生,通过与其母亲、老师的交流中发现,龙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并在努力的备战高考。考虑到本案中龙某某盗窃金额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被害人表示谅解,于2016年9月18日对龙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在考验期内,承办人一直跟踪帮教,通过心理咨询、法制教育等方式积极于龙某某交流。委托在校老师对龙某某多加关注,但又保持常态,在既保证龙某某隐私,又不耽误其学习的情况下,配合帮教活动。本案考验期满后,通过对龙某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及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依法将其犯罪记录封存。龙某某后顺利考上大学,开始全新的人生。
典型意义:涉罪未成年人大多属于可以挽救的对象,如果不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将对他们今后的升学、就业、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其犯罪记录严格保密,限制公开,使未成年人走出犯罪的阴影,真正实现“无痕”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