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0年03月25日 11:44  点击:[]

眉山市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

20202414时许,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一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因在附近门市上班的被告人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请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王某称车子电瓶没电,打不着火,并称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辱骂其拿着鸡毛当令箭。在对方警告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挠廖某脸部,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5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210日,仁寿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条件。王某在检察机关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法说理后,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当日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211日上午,仁寿县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本案,并进行庭审直播,当庭宣判,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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