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仁寿县公安局提请审查起诉的胡某某抢劫一案。2017年2月16日晚上,胡金华未遂任某沿213线行至蜂蜜镇天鹅湖生态园口子处时,右手持刀,从任某身后将刀背架在她的脖子上,同时左手捂住任杉的嘴,意图抢钱。后被旁边车上的一名男子发现,后逃跑。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胡某某在弃刀逃跑后,因愧疚返回,并向任某认错道歉。承办人在办案中认识到胡某某主观恶性不强,年仅16岁的他,身材矮小,随父母到到视高打工,2月14日独自到仁寿县城找工作,因年龄小未找到工作,身上钱少,至2月16日晚上,身上钱已花光,无钱吃饭,遂产生抢点钱来吃饭的念头。承办人找到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叛逆期不受家长管教而出走,进而走到犯罪道路的原因后,多次与其本人及家长交流,胡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家长也认识到自己疏于管教的责任,同意今后好好监护孩子,承诺今后以孩子为主,将孩子带在身边一起工作、生活,注重其教育培养。该案中,承办人在起诉同时做出了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并最终得到法院采纳,承办人在办案中对家长的教育和对家庭关系的修复,有效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多数伴随着家庭结构缺失、家庭功能缺陷。因此要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帮教、矫正工作,检察官必须要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特点,有针对性的帮助家长和孩子修复家庭关系,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