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吴某某(女,16岁)通过网上预约方式在某酒店开房,后同两名朋友在房间里一起吸食毒品。细致的办案人员有目的对吴某某的经历进行了解,发现吴某某案发前表现较好,家庭有监护管教条件。办案人员便在侦查员的配合下在吴某某周围开展详细的社会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发现吴某某案发时在成都一高职学院就读,系暑期在家期间因结交不良朋友,加之处于叛逆期,对毒品好奇,未认识到危害,开始吸食毒品,好在发现及时,涉毒不深。吴某某本人有悔改之意,愿意戒毒,断绝与不良朋友交往,同时要求继续读书。办案人员于是多次同吴某某父母沟通,后吴某某父母表示愿意监护管教女儿,直至其完全戒毒。办案检察院对吴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交由其父母监管。该案承办人在办案期间又陪同吴某某父母在成都为吴某某办理好转学事宜,将吴某某送至一家封闭式学校就读。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得到了法庭认可,经综合考量后,对吴某某判处了缓刑。之后,检察机关对在读的吴某某进行了跟踪帮教,经了解,吴某某现在在班上担任班长,积极向上,遵守校规校纪,不与社会人员交往,表现很好。
典型意义:社会调查能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的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经过充分的社会调查,能更好的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心态、根源等,有利于检察官教育、挽救、帮助涉罪未成年人,为审查后起诉或不起诉、量刑建议等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