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的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出台,标志着检察机关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案—件比”是办案质量、效率集中直观反映,是检验群众满意度的一项重要指标。随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将“案—件比”指标体系引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并进行有机深度融合,提升办案质效,成为每一名检察官思考的问题。
“案—件比”评价指标的提出,从理念上倒逼检察官树立质量意识、效率意识,把每一个诉讼环节做深做实做透。[1]笔者借“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契机,结合刑事检察工作,就加快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倒逼提升检察办案质量、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些许意见建议,希望能够早日接近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最优“案—件比”工作目标。
一、关口前移:提升侦查提纲针对性,降低案件退延率
积极探索“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建设工作,侦查监督关口前移,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监督管理新模式。将庭审对审查起诉工作要求,提前传导到审查逮捕阶段,缩短案件在检察机关办理阶段的期限,确保侦查活动监督实效。
(一)捕诉一体:杜绝衔接不畅,传导办案要求
“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要求承办检察官全程引导、统一调控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在审查逮捕阶段便从庭审角度要求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充分利用逮捕后侦查时间,完善证据,进而缩短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时间,降低退补率。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根据需要制作《进一步取证提纲》,提出详细的补证及补侦建议,随时督促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反馈补证情况。并要求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补查情况随案移送,有效地填补了捕后、诉前监督空档,有力地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有效降低案件退查率和延期率,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提前介入:杜绝形式主义,传导证据要求
派员介入侦查有助于检察官提前熟悉案件情况,提高批捕、审查的效率。[2]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听诊案件的制度优势,明确介入主体、介入范围、介入程序、介入要求等内容,确保提前介入、实质介入、有效介入。坚持“谁介入、谁监督、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避免介入工作走过场、走形式。随时督促了解侦查进度,提出具体侦查意见,使侦查意见书成为引导侦查的“锦囊妙计”,而不是“空心汤圆”。健全与侦查机关案情分析、罪名定性等联席协作机制,对涉众类、涉黑恶类等重大疑难案件坚持案案介入、件件引导,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取证意见,尽可能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提前介入阶段。
(三)严格退延:杜绝程序空转,传导效率要求
“案—件比”要求检察官成为程序的主动掌控者,依法减少程序运用、控制运行实效,尽力缩短办案周期。[3]提高审查起诉质量,减少不必要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是提高退延门槛。发挥刑事诉讼主导职责,提升引导侦查效能。突出边审查边补查,充分利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限,要求侦查机关调取完善相关证据,减少诉讼“回炉”。突出捕后跟踪引导,审查逮捕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列明补证内容及要求,监督补证情况,防止侦查陷入被动。突出健全诉中补查,用足用好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的规定,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依法可自行补充侦查的,不再退回侦查机关补查,防止出现“程序空转”。二是提高审批权限。明确一退、一延必须提前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二退、二延必须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凡退延案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列出详细的退查提纲。三是提高文书质量。不断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按照高检院发布的补查文书样式及参照范例,充分分析论证在案证据的缺陷,对退侦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补充侦查措施。随时与侦查人员联系沟通,跟踪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取证,确保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防止只退不查的“空退”。
二、释法说理:提升认罪认罚感召性,降低案件上诉率
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感召力,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一)加强制度宣传,提升认罪认罚从宽认识
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在看守所、公安办案中心、检察院办案区、法院办案区等办案地点,循环滚动播放高检院制作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在押人员日常学习内容,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切的认识并感受到认罪认罚的直观结果和重大意义。审查逮捕时,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程序,提高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能动性,提高侦查效率。
(二)开展控辩协商,提升量刑建议过程认识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控辩协商程序,并非出于立法者的任意或偏好,而是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需要。[4]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坚持应用尽用,避免量刑过程不公开衍生诉累。积极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主动开展认罪认罚的教育转化工作。积极开展认罪量刑协商和沟通,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基础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加强对既往判决的类案分析,掌握量刑规律,不断提高量刑精准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量刑建议前全部做到与法官、律师沟通,充分听取量刑意见,详细阐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争取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效果,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度和精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加强量刑建议释法说理工作,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说明刑法相关规定、认定量刑情节、从宽刑期幅度,提升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识。
(三)突出制度设计,提升认罪认罚后果认识
认真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原因,针对无故违反认罪认罚具结,获得从宽处罚后上诉的情况,注重加强制度设计,打消其“企图利用上诉再减刑”或“争取留所服刑”的侥幸心理。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二审案件的规定》,针对认罪认罚又无故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快速书面审结,依法尽快驳回上诉。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违反认罪认罚具结后果认识,提高认罪认罚具结的权威性,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质效双提升、“案—件比”回落,真正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
三、诉源治理:提升法律监督准确性,降低案件复议率
创新检察“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推动案件办理案结事了。
(一)完善非罪处理机制
刑事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法律保障。[5]扭转“刑事立案越多越好”的错误观念,坚持从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两方面,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轻微刑事犯罪与严重违法行为法律界限。避免将刑事打击作为社会治理的唯一手段,依托派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监督平台,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开展撤案监督,加强释法说理,降低案件复议率。
(二)完善公开听证机制
坚持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工作机制,坚持把释法说理贯穿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特别是对有申诉苗头、信访隐患的案件,组织当事人、侦查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到场,当面进行案情通报,听取意见诉求,宣告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开展释法说理,切实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降低案件申诉率。依法积极开展刑事和解,通过争议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增加公众参与度,引导当事人和解,提升司法办案公开度和公信力。
(三)完善不捕说理机制
全面推行不捕说理制度,对不捕案件书面说明理由,分类予以充分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解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促使侦查机关、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充分信任、信服,有效减少复议、复核,杜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一句话式的不捕理由。需要继续侦查的,要列出详细的补查提纲,说明取证目的,杜绝“请补充侦查主观方面证据”等无所适从式的提纲。
四、量化考评:提升工作要求导向性,降低案件风险率
(一)严格量化考评
将“案—件比”纳入检察官考评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督促承办人规范化办案,杜绝利用退查拖延办案和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象,强化检察官的办案责任,推动办案质量的提高。定期通报检察官退补、延期情况,提高检察官降低“案—件比”工作意识。
(二)严格繁简分流
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有效降低“案—件比”。立足“简案快办、疑案精办”工作要求,发挥诉前过滤、审前分流、量刑建议职能,克服“简案快办”简单化、一刀切的倾向,处理好案件办理“快”与“缓”的关系。由刑事检察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对受理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初筛,提出速裁或简易程序办理建议,承办检察官根据程序建议,统筹把握案件办理进度,综合把握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
(三)严格质量标准。
严格“案—件比”管理指标,倒逼办案质效提升。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倒逼办案质效,把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纳入办案流程监控,强化案件审核与监督。对补充侦查提纲、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不符合要求的案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监督反馈整改情况。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规定予以通报。
五、结语
“案—件比”的降低不仅代表着办案质效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检察干警办案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满意度的提升。随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地不断深入,其制度优势也日益凸显。司法责任制的强化与落实,倒逼检察官以追求案件质量为宗旨,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案—件比”,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1]参见李春薇:“案—件比”检察长怎么看[N],检察日报,2020-5-14(1).
[2]参见范高翼飞: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化检察资源配置[N],检察日报,2020-1-21(3).
[3]参见范仲瑾、罗向阳、王峰:“案-件比”:衡量司法质效的标尺[N],检察日报,2020-4-28(3).
[4]参见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N],检察日报,2020-4-2(3)
[5]参见田宏杰:现代社会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N],检察日报,2020-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