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起案例看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构造下公诉人对案件证据审查方式的转变

2020年01月14日 10:35  点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重大部署,从深层次凸显了检察机关在实施国家公诉中对案件证据审查中的关键作用,更加注重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奠定坚实基础。从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中延伸出“以审判为中心”的一个精髓和两个支撑,即:以庭审实质化为精髓,以直接言辞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为两大支撑。改革背景下,应当如何转变审查方式,适应改革要求,提升公诉能力,是每一名公诉人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传统的公诉案件审查方式及弊端

传统的审查方式从形式表现上为:过检讯(询)问、阅卷定案、制作审查报告,提起公诉。但在实质上主要的表现是重视案件的有罪证据,轻视甚至忽视罪轻、罪无证据;优先审查言词证据,客观证据的作用挖掘不够;先入为主的根据言词证据形成内心判断,不善于根据全案证据作综合的分析判断;重视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而证据合法性审查重视不够;习惯于书面审查的便捷性,缺少现场复核调查;习惯于通过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较少参与补充核实证据的具体过程,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忽视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等。

二、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诉案件审查方式的内涵及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建立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实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重视瑕疵证据补正和定罪量刑关键证据补强,巩固、完善证据体系。”纲要的规定突出的核心便是对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和“客观性”,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提升庭审实质化审查方式的核心所在。

(一)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对公诉审查案件的新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国庆在《“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中概括的:转变证据审查方式,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亲历性,变“静态”审查为“动态”审查。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应当呈现出积极主动的进取状态,不能仅限于单纯的书面阅卷……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不应囿于侦查机关所移送的有限的案卷材料……特别是对嫌疑人翻供的、客观性证据存疑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有重大争议的、新型犯罪以及专业性较强的、拟不起诉或公安撤回的、存在当事人矛盾激化引发重大办案风险的、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尤其应注意启动亲历性办案机制,不仅认真审查“在卷”证据,同时应当注意发现和审查“在案”证据。在具体办案手段上,可以综合运用复勘现场、疑点证据走访核实、调取侦查机关的侦查内卷、接触当事人和证人、听取律师意见等方式审查证据取得手段、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对前后矛盾的言词证据进行梳理、复核、固定,及时发现未在案的相关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做到全案证据审查不偏不倚。

(二)公诉案件“亲历性”审查方法

案例一:2017年1月29日晚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街苏氏商贸城1栋3单元6楼楼顶找到前妻唐某林想和她和好复婚,却听见唐某林男朋友秦某理正在房间里打电话说要收拾自己,于是心中产生怨恨要先收拾对方。刘某随即返回仁寿县文林镇高笋街5号自己住宅带好作案工具于当晚21时许窜至唐某林的出租屋隔离房间,待唐某林和秦某理关灯入睡后,持半支剪刀从防护栏翻入屋内。唐、秦二人被惊醒后去抢刘某手里的剪刀,刘某用手里的半边剪刀对二人进行捅杀,直到两人失去反抗能力不能动为止,作案后刘某逃离现场。经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唐某林、秦某理生前被人用金属类单刃锐器致伤,致心脏破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后对作案工具的择取、入室杀入时机的选择、案发后逃离现场并多处远距离丢弃作案工具,企图毁灭核心证据,逃避法律制裁等情形,承办人适时与公安机关对接洽联,及时启动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与侦查监督部门一起,协同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证据锁链进行侦排、固定:一是承办人和侦查监督干警引导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及时进行现勘,对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体表印痕、现场血迹等进行勘验、固定并及时送相关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及时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天网”监控视频,核查、比对犯罪嫌疑人出没案发现场情形,走访、调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及案发现场周边相关证人证言;二是承办人、侦查监督部门干警适时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对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几处丢弃作案工具现场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协调公安消防、特勤对疑似作案工具进行搜查、打捞,最终在离案发现场近五公里的污水处理厂一引水池、湿地公园一河道内分别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疑似所用的上身迷彩服、灰蓝色牛仔裤、彩胶鞋、保暖内衣、袜子、半只剪刀、三条毛巾、一个线帽子、一件黑色毛衣及一部白色的三星手机等物品,经勘验、核查、比对,这些物品均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时所用物品吻合,最终对相关核心证据进行了确勘、固定,确保了证据锁链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上述的一系列证据确勘、复核审查工作体现的就是证据审查中所强调的“亲历性”,通过这种承办人适时引导公安民警实地走访、现场复勘等尽可能真实的还原案发的“客观真相”,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锁链,有利于后期指控时增强审判法官的“内心确信”。

(三)公诉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方法

案例二:2017年4月6日0时许,邓某联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叫其送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富加镇,王某遂驾驶川ZHJ900号小型轿车在仁寿县城南区转盘处接到邓某和黄某钟,王某开车将邓某送到仁寿县富加镇九泉村二组的家中后与黄某钟一起回富加镇,在行驶到仁寿县富简路0KM200M处时,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被压在该小车底盘下,黄某钟打着电话离开,犯罪嫌疑人王某用千斤顶将小车顶起,将受伤的陈某拖来放在道路旁垃圾池边,开车离开现场,后又徒步返回,听见被害人陈某在呻吟,没有救助逃逸,后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因案情复杂,由交通肇事案向故意杀人案定性的转变,如果单纯依靠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无法得到确凿唯一的结论,为此承办人为了核实上述情节,确保起诉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活动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照会公安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提供建议,及时对案发地点附近的居民进行走访、调取监控录像查排还原事发本貌:一方面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亲属和同事,调取视频中另一人邓某,进一步确定视频中的男子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熟悉王某的人也表示王某与视频中的男子高度相似,经过调查、摸排、确勘,邓某证实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王某确实驾驶川ZHJ900号小型轿车将自己送回仁寿县富加镇汇名府对面的家中,之后王某便驾车同黄某钟一同离开,不久王某便打电话给邓某说自己开车撞到了人;另一方面及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固定事故现场,制作事故现场平面图,避免证据被破坏,全部案发现场客观性、全面性,同时积极出动警力,寻找案发时视频中的车辆。

2017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找到其案发时驾驶的川ZHJ900车辆之后对汽车进行了勘验,在汽车隔热板后部、油箱板底部、现场提取的螺丝上提取暗到了红色斑迹,并及时委托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汽车行车记录仪储存视频进行了恢复并提取了事发时间段录像。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起诉时依靠的主要证据便是客观性证据,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等一系列活动,确保了该案证据上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形成了完整核心的证据锁链,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确保公诉、审判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三.如何实现从“旧”到“新”的转变?

根据案例一带来的启示,应当说审查方式的转变并不是对传统审查方式的背离,或者说是要完全抛弃传统的审查方式。审查方式的转变不是“不破不立”的改革而是在实践中的改进和完善。无论是传统的审查方式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方式,“书面审”或者对卷宗的综合审查仍是审查案件的主要工作和基础性工作,对证据审查“亲历性”和“客观性”是作为一种更为科学、全面、系统的审查方式补充进案件审查过程中。并且从案例一中也可以看出,“亲历性”的审查方式在以往的传统办案中也是存在的,只是涉及到重特大敏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时,才会根据不同承办人的办案习惯而选择性的采用的一种方式。而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方式就要强调“亲历性”审查成为制度化的要求,成为常态化的审查模式,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概括起来,以审判为中心,提升庭审实质化的审查方式就要尽量做到:从单纯的“坐堂看卷”到与“亲历感受”结合,从单纯的“在卷审”到“在案审”,从一味的“静态审”到“动静结合审”的转变,并做到关键物证要见物,关键现场要到场,视听资料要播放,同步录像要完整,全面掌握侦查机关未移送的“在案”信息,通过材料审查、讯(询)问、证据复核等多种途径,注重非法证据的发现与排查,确保每一起公诉案件证据锁链客观、固定,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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