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我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2件,其中立案复查8件,审查结案4件。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反映出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存在的难点,应引起重视。
一、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刑事申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办案中发现,随着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法律意识增强,刑事申诉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类型逐渐多元化。2014年,我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件,案件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015年至今,已受理刑事申诉案件8件,案件类型不仅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还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二)刑事申诉案件案情复杂化。刑事申诉案件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所反映的案情、矛盾较为复杂。如,李学明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李学明(男,62岁,小学文化,仁寿县人)申诉的案件不仅涉及自己窝藏、诬告陷害案,还附带对其子李小兵1992年已审结的强奸、盗窃案和2004年审结的脱逃、强奸案。
(三)部分刑事申诉案时间跨度长。办案中发现,一些刑事申诉案件时间跨度近半个世纪,涉及到文革时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杨伯文刑事申诉案,杨伯文因涉嫌强奸,于1969年12月被仁寿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和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共同审结,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押回原籍借由群众监督改造。后杨伯文不断申诉,1979年经仁寿县人民法院复查后裁定,以杨伯文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由群众监督改造。杨伯文仍不服该裁定,一直申诉。
(四)申诉人多次申诉,息诉罢访难度大。部分申诉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问题理解错误,不服判决结果,多次申诉。如2016年我院办理的刘志华申诉案,刘志华系原案被告人刘长进之妻,刘长进因琐事与张兴勇在公路上发生抓扯,张兴勇用石头将刘长进打伤,后刘长进返回自家厨房拿菜刀出门追赶张兴勇并挥动菜刀将张的左拇指砍断,经鉴定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人刘长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申诉人认为刘长进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反击,刘长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不服判决,一直申诉。
二、刑事申诉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推进,全民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由“暗箱操作”到阳光工程,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重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后,申诉人申诉愿望更强。
(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如蒋仕荣刑事申诉案。在该案中,蒋仕荣夫妇认为其女儿被朱丽英用刀刺穿肺部死亡,即应定性为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在谅解过程中因法律未明确规定要通知所有近亲属,所以蒋仕荣夫妇以该案定性不准,谅解未通知本人从而多次上访。目前该案已经县、市、省多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并维持原结果,经多次释法说理工作,蒋仕荣夫妇仍不服,还就定性问题和谅解问题再次向法院申诉。
(三)法院判决赔偿不到位,引发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满,进而提起刑事申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尤为常见,这类案件申诉人主要是针对经济赔偿问题,一旦经济赔偿达到其要求,对刑事部分申诉便不再追究。
(四)量刑偏轻,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但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利益的矛盾体,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引起受害人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监督效果不够明显。首先,就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来说,在考虑处理结果时,经常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标准,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一般不会提起抗诉。而随着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也非常慎重,给检察院抗诉的余地很小。其次,立案复查后若需要提出抗诉的,要由控申部门提出抗诉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较强的程序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机关抗诉效率。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虽然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实行了分离,但依然是检察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监督力度必然受到影响。如幸云华刑事申诉案。被告人徐向全(15岁)邀约曹权(17岁)、秦开祥(16岁)三人共同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了第一次砸车行为后曹权离开。秦开祥、徐向全二人沿着高速路下行100米处等曹权时,徐向全再次提出砸车,在此次砸车行为中导致幸超的死亡,砸车的石头是由徐向全拾得,砸车行为由徐向全实施。法院一审判决时认为第二次实施的砸车行为为徐向全所为,秦开祥、徐向全二人行为的危害后果可以明显分清,故徐向全和秦开祥不构成共同犯罪,并以秦开祥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对秦开祥作出判决。我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界定,按照行为共同说来分析,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不要求各个参与者的犯罪行为全部共同,不要求各个参与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将他人的行为置于自己行为的延长线上或者作为自己行为加以利用的情形下,构成犯罪的共同,对秦开祥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进行判决。法院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立案庭虽同意我院意见,但法院审委会却认为该案中所有被告人均已不同程度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且幸云华也进行了谅解,故不予采纳我院建议,导致案件社会效果不好。
(二)侦查机关办案瑕疵,易引起申诉案件。如我院办理的陈代辉申诉案,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勇凯犯强制猥亵儿童罪作出判决,申诉人认为黄勇凯的行为应构成强奸罪。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送检物品做了预实验,预实验结果显示送检物品上未发现精斑,但该预实验结果未附卷。后我院在刑事申诉审查过程中要求侦查部门提供原来的预实验结果,我院结合预实验结果对申诉人进行了答复,虽经补齐证据,仍不能使申诉人满意。后我院经反复多次做工作,在释法说理的同时,督促被告人向申诉人道歉,促使申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陈代辉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我院积极为申诉人争取司法救助金和民政救济金,最终让申诉人息诉罢访。
(三)申诉人抵触心理较强,释法说理较难。申诉案件中绝大多数维持原来的决定,只有极少数才予以纠正,案件改正率普标较低。而申诉人对申诉结果期望值较高,并把它作为达到本人期望的最后希望,当申诉被驳回时,申诉人情绪往往比较激动,息诉压力很大。如张学明刑事申诉案。该故意伤害案由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经沟通协调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此案,致使开庭审理3次,长达一年以上的案件得到了无罪的判决。但申诉人张学明对判决结果却不服,他认为自己应没有殴打他人的事实,而不是鉴定意见这个关健证据发生变化后改判的无罪。
(四)时间跨度较长的申诉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检察院对于在文革时期审结后经法院复查后裁定的申诉案件依法导入,但在法律适用上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实际办案中存在法律适用的难题。如在办理杨伯文刑事申诉案时发现该案因跨年度较长,调查难度很大,很多证据无法调查,也不能依据现有法律和证据去审查此强奸案,即使该案也可能是讯询逼供案件,但因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案件,故承办人维持了原决定,仅从申诉人困难方面为其争取了1万元司法救助金。
四、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对策
(一)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加强办案队伍的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推进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刑事申诉检察干警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升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
(二)建立有限申诉制度,对申诉时限和次数所处适当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性规定,建立“有限申诉”制度,对申诉的主体、时限和次数作适当的限制,节约诉讼成本。
(三)加强法律监督,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对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减少因侦查机关的办案瑕疵出现的申诉问题。
(四)加强公开审查工作,完善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出台申诉案件使用公开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公开为手段,以公正为目的,将公开审查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不断深化检务公开。
(五)完善刑事申诉案件评查制度,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通过对已经办结案件进行检查和评价,评定案件质量等次,界定错差责任,加强办案质量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遏制反复申诉、缠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