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特点浅析

2020年01月14日 10:36  点击:[]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的基本方略,把污染防治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全面开启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新征程。近年来,面对建设繁荣富裕美好仁寿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仁寿县院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以来,仁寿县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13件15人,提起公诉12件14人,所有起诉案件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从近年来所办理的此类案件特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大多是农民,文化程度偏低。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主体大都体现为法制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的普通农民。从所受理案件来看,1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3名身份为农民且为男性,占86.7%;文化程度最高学历为高中,小学及文盲占73.3%。

(二)犯罪类型集中化明显,两类犯罪突出。基层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类型集中,主要体现在滥伐林木罪及非法狩猎罪,涉案人数占86.7%。其中,滥伐林木案7件9人,占60%,非法狩猎案4件4人,占26.7%。

(三)异地作案现象很凸显,呈跨区域作案。从所办案件来看,有5人属外地人来仁作案,占33.3%。作案者选择异地作案不易被发现,同时跨区域作案流动性强,不易被抓获。如阿某某(男,彝族,文盲,四川省屏山县人)非法狩猎案, 2016年6月21日至22日期间,阿某某与妻子到仁寿县大化镇正义村2组仙女滩多次猎捕“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中华大蟾蜍 275只,本想“打一枪换一地”,结果在23日早上在仁寿县慈航镇销赃时被民警抓获。

(四)出现结伙作案等方式,单兵作战转化。在滥发林木案中,作案方式由原来的单兵作案转化为结伙作案,通过拉拢亲戚或是懂木材经营的朋友一同作案,形成一条龙运转,赚钱方便快捷。如汪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男、汉族、四川仁寿县人)滥发林木案。2017年3月中旬,汪某某得知仁寿县富加镇音堂村1社土地可能被占,树木被推倒,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表弟李某某和从事活立木经营的白某某购买村民林木采伐销售,其中李某某负责召集人砍伐,白某某从事技术支持和行情指导。

(五)惩罚轻犯罪成本过低,犯罪屡禁不止。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处罚普遍偏轻,这样过低的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感觉钱照赚,牢不坐。在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他们会受到高额非法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从所办案件判决情况来看,提起公诉的12件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2件,占16.7%;判处拘役缓刑的案件5件,占8.3%;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16.7%。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管缺位。环境生态保护工作是一个交叉领域,既需要地方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也需要部门内部的相互配合。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配套机制无法落实,难以形成“惩治+预防+监督”制度化体系建设,导致基层环境保护制度成为一纸空文,监督员形同虚设,形成了违法犯罪发生后再预防的恶性循环。

(二)长期多头重叠式监管,出现监管盲区。地方政府机构不同部门在负责开展环保相关工作时,未能明确分工或未能明确落实责任,各自为战,多头监管,遇到重叠监管时,容易互相推卸,不易协调配合,存在监管执法“真空”地带,影响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没有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的作用,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处罚较轻违法成本低,违法时常发生。行政处罚过轻,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情况时有发生,从仁寿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看,年均行政处罚案件1000余件,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仅12件。如此多的行政处罚案件让被处罚人认为违法了只要交钱或是整顿了事,不必付出很大的代价,在思想上不够重视。

(四)宣传机制滞后不到位,法制意识不强。无规范完善的宣传机制做保障,或是宣传模式陈旧、老套,宣传内容宽泛,不切实际,导致宣传不到位,流于形式。特别是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野生保护动植物的种类、采伐林木手续的办理、以及禁渔期、禁猎期的时间等等,未进行详细精准的宣传。同时宣传模式难以被广大的群众接受,导致宣传不及时,群众难以提升法制意识。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监管机制,用活宣传模式。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管机制,层层落实,同时加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巡视员和网格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起、上报一起、处理一起。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法则,用活宣传模式开辟“互联网+”,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微信、微博平台,发送到千家万户,做到户户通、人人晓;通过广播、电视轮次播放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时刻警醒。

(二)加大增强打击力度,凝聚监管合力。依托办案,探索开展“办案+预防+教育”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案,坚决依法查处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等违法行为,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保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快捕快诉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法院判决在法律规定量刑幅度内,少适用缓刑,尽量判处实刑。公安、环保、国土、林业等部门构筑信息平台,责任明确,责任细化,建立起信息共享,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联动互动的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制工作职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监控,不留死角。

(三)强化检察监督,增强环保法制意识。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控告、民行等部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参与控告申诉与举报的渠道,提高人民群众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破坏所带来的各种后果,鼓励群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揭发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通过监督平台坚决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的情形;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严格奖惩。检察干警深入到基层中走访宣传和引导百姓了解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问题,通过典型案例报道宣传,进行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以建立环保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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