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院政治部如何在职能叠加中有效开展监督

2022年01月13日 11:05  点击:[]

近年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后,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实行联合派驻,不再设单独的纪检监察组。同时内设机构改革,基层检察院原有的监察机构被撤并,监督职能整合到政治部,内、外部监督力量被同时削弱。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机制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内部监督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合并职能后的政治部如何有效的开展监督,同时平衡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便是摆在基层检察院政治部面前的首要问题。本文以D基层检察院为例,探索政治部如何在改革叠加的背景下有效开展监督。

一、政治部在开展监督中遇到的困难

(一)监督力量不够集中。

一是监督范围广、情况杂。在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中明确检务督察部门具有执法督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四项职责。可以看到,巡视巡察侧重党内监督,执法监督侧重司法办案活动的业务监督,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则侧重事务监督,监督范围涵盖“党务、业务、事务”三大内容,涉及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从监督对象来看,涵盖检察机关六大类人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事业工勤、聘用人员),不同类别人员履职条件、履职方式不同,必然需要采取与其职权职责方式相对应的监督方式,监督情况较为复杂。

二是人员监督精力不够。内设机构改革后,D基层检察院政治部对应上级院综合处、宣教处和干部处,同时机关党建、检务督察以及工青妇团等职责均在政治部,职责增加,但人员没有变化,导致政工干部在一定程度上疲于应付日常业务。

(二)监督能力存在短板。

D基层检察院现有的政工干部均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主要服务于机关干警,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简单,同时都不具有从事检务督察工作经验,既不懂业务也不懂程序,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比较吃力。如在办理信访举报案件时,对程序性要求、文书处理、流程审批都较不熟悉,导致案件办理效率较低。

(三)工作定位存在困惑。

内设机构改革后,原政治部与监察科合并,让原来作为“干警之家”的政治部同时兼有“监督”职责,既要做好服务者,又要做好监督者,如何有效的开展监督,同时平衡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让政工干部感到困惑。

(四)监督方式方法较为局限。

一是监督执纪渠道较少。政治部干警由于长期在检察机关,擅长于法律思维和程序意识,在监督执纪方面意识稍显薄弱,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督执纪渠道较少。比如主动发现违反八项规定情形主要依赖于举报线索。

二是司法办案活动监督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中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虽有相应规定,但内容较为笼统,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对不备监督经验的政工干部来说显得无从下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作用时常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相应的,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开展的检务督察则更多集中在推进机关纪律作风建设、促进检察干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

二、政治部开展监督工作把握的原则

(一)坚持严管就是厚爱。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强调:“严管,就是对检察队伍最大的爱护;严管不出问题,最终“平安着陆”,就是给各级检察人员发放的最好福利。”内部监督的意义正体现于此,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大胆开展内部监督,既要体现为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更要体现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建立信任与互动的良好基础,扩大内部监督效果,在“严管”中彰显“厚爱”,保障检察队伍健康发展,从而最大限度激发干部担当作为。

(二)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业务部门是办案的主体,监督的目标是保证检察队伍不出问题,让办案部门又快又好办案,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办案质量,目标是多赢共赢,那么在监督中首先就要尊重办案部门的主体地位,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参与而不干预。

三、政治部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理清不同身份工作职责。

改革后的政工部门既是服务者也是管理者更是监督者,三者的身份是对立统一的,要想平衡三类角色,首先要理清不同身份的工作职责。把监督寓于服务管理保障之中,既严肃查纠业务工作中的个性问题,又力求促进解决影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共性问题。对于服务者这一身份而言,在干警职级晋升、工资待遇、工会福利等方面要始终树立服务理念,耐心、细致、精准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对于监督者而言,针对检察队伍容易出现的问题或是苗头性问题,如干警的纪律作风、执法办案,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对于管理者而言,要善于运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检察干警行为,约束检察权的运行,促进检察队伍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队伍自身本领建设。

检务督察部门的性质属于综合业务部门,督察人员既要熟悉检务督察业务,更要熟悉检察业务,否则就无法真正实现内部监督,那么本领恐慌问题便亟需破解,务必要成为行家里手,监督得让人服气,使监督者成为监督检察官的“检察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跟班学习来快速提升业务能力,其次可通过业务轮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提高。同时,检务督察部门要加强与案管、技术以及各业务部门的联系,做好协作配合、衔接互补,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促进内部监督资源优化整合,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健全检察官办案同步监督体系。最后,政治部作为监督者,那么就要自身净、自身硬,把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作为打造过硬检务督察队伍的有效抓手,强化日常教育引导,落细监督制约措施,培养一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敢于监督的队伍。

(三)把司法办案活动监督作为重中之重。

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重点体现在对检察官的监督,这一监督可通过检察官业绩考评来实现。而检察官业绩考评与内部监督的结合点又应该是哪里呢?笔者认为应是倒扣分制度。在检察业绩考评中出现的“负面影响”,呈现出与检察官能力素质不匹配的情况,应倒扣分,如各部门报送的法律文书、综合文稿出现案件事实出现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三个规定”未及时填报或是因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等“硬伤”的均要适当扣分。其次应加强与案管部门的配合,案管部门负责对案件办理进行全流程监控,定时通报检察业务数据,将其作为内部监督的重要依据,最后转化为对检察官业绩评价、检察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并留痕存档,作为检察人员的职务晋升、交流使用和工资待遇等切身利益,提高内部监督的刚性约束力。最后要做好分析研判,对开展业绩考评以来办案质量整体变化以及各部门、各条线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分析,把案件质量评价和业续考评结合起来,通过办案情况研判各部门业绩考评指标是否科学合理,实现管理更加精准,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优势互补。

派驻纪检组在监督中擅长于政治思维和执纪方法,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在监督执纪上正是弱项,要通过沟通对接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检察机关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不多的困境。在监督理念方面,要用足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抓早抓小,用好前两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真正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实现检察队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实际操作中,可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将所掌握的被监督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等各方面情况定时向派驻监督进行报备,确保待监督事项均在派驻监督视野范围内。派驻监督应加强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安排、重要会议内容等上级精神的传达,及时沟通反馈对驻在单位的信访举报及问题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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