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现将我院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2024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64件128人,其中批准和决定逮捕3件4人,起诉20件34人。
二、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案件立案4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反馈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检察工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024年办理涉生态环境行政检察监督案件9件。
三、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办理。全市检察机关持续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进行深挖细查,关注环境资源类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相关领域职务犯罪线索。
四、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指导下级院办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眉山市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件,督促指导区县院办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93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18件。
五、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接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两法衔接”案件29件。积极稳妥与相关行政机关、法院沟通配合,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接机制。2024年公益诉讼部门办理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件。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受理省检察院公益诉讼部督办、交办涉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件,经摸排、调查,未达到成案条件。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