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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2020-07-21 10:56  市检察院   (点击: )

 

  1.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和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4.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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