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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揪出”17年前的漏罪
2020-11-30 16:23  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 )

文章来源:四川检察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日前,丹棱县检察院发布了一起追诉漏罪的案件——该案检察官在承办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时,从一份作为前科证明材料的判决书中,发现“隐藏”了17年的犯罪事实,最终,成功追诉该漏罪,有力打击了犯罪。


  刘某某等4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下简称“4·15”专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丹棱县首起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同案犯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前科材料时发现,这份判决书里载明了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刘某某无故使用凶器殴打他人导致矛盾升级,李某某遂重伤了另一被害人。令人疑惑的是,李某某因此被判刑,但刘某某并未被追诉。


  “案件事实究竟是什么样的?刘某某在当中起什么样的作用?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为犯罪?……”承办检察官调阅相关卷宗、讯问李某某,对发现的线索深挖彻查。


  由于时隔17年,刘某某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已经灭失,部分证人已经离开丹棱,侦查取证较为困难。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并针对该起事实物证缺失等特殊情况,引导侦查、补强证据,就案件事实提出多条侦查意见:复核被害人及现场3名关键证人的证言,核实案件的起因以及刘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并分析伤情与打击工具之间的关系等。


  在接受询问时,有被害人直言,“案件发生后,我也一度想找刘某某讨要说法,但后来听到他是社会上的‘混混’,害怕招惹不起。”


  公安机关在承办检察官的建议下,明确了将对被害人贾某某及其亲属开展证人保护,最终获得了证人证言等关键性证据。承办检察官核实相关证据后,与刘某某的其他犯罪事实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成功追诉了漏罪。


  “4·15”专案中大部分犯罪事实均系多年前发生,可能存在证据灭失、已过追诉时效和行政案件证据转换等问题。如何将这起案件办为“铁案”?丹棱县检察院组建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指派专人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就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多次交换意见,提出补充侦查意见30余条,强化证据收集,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遗漏事实、罪名的相关证据、前科材料等各项证据共计8册。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是涉黑涉恶的,一个不凑数;是涉黑涉恶的,一个不放过”的工作要求,既不拔高,又不打偏,更不打漏。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决定逮捕1人,另对犯罪行为较为严重的非集团成员决定逮捕3人;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成员1人,一般成员8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3起。


  据悉,该案经审理,首要分子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2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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