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我院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办理。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指导下级院办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5、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接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6、负责职责范围内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