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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院制定《检察官证使用管理办法》
2016-05-18 11:14     (点击: )

近日,东坡区院制定了《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证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检察干警规范使用检察官证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也是眉山市检察机关首次出台关于检察官证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办法》规定,检察官证发放范围为东坡区院在编、在职并已经正式任命为助理检察员以上的检察干警。并对检察官证的内卡设置、新办或换发检察官证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当检察干警离退休、调离单位、辞去公职等情况,院政治处将收回其检察官证并进行备案。出现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等情形时,院政治处将暂时收回其检察官证:并严格要求检察干警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检察官证,不得将检察官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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