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眉山市东坡区酿造厂向工行眉山市分行贷款156万元,期限1年,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并由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后东坡区酿造厂逾期未还款,工行眉山市分行遂于2003年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该笔债权先后发生了4次转让,最终由金徐渊受让该债权,并于2013年执行完毕。2014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酿造厂股东邹贵生等22人到市院申请监督,认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眉山市东坡区酿造厂与金徐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违法情形。
市院民行处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发现该案可能存在超期、超标的执行问题。由于该案涉及7家公司和个人,涉及金额巨大,维稳压力大,案件历时较长,且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遂报经市院检察长同意,启动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由分管检察长林建新组织市院、青神县院民行干警7人组成了“10.10办案组”,并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办案组一边安抚申请人情绪,一边克服重重困难展开调查工作,先后10余次到成都调查搜集证据,按照该案的转让过程逐一对相关涉案公司及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查实了该案原申请执行人(工行眉山市分行)在2005年进行债权剥离转让时,仅仅将本金156万元及部分利息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该债权的表内利息则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而金徐渊受让的债权来源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债权为限。但该案执行法官未对转让协议进行审查,将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执行到金徐渊名下,严重超标的执行,侵害了其他债权人权利,给本案其他债权人及工行眉山市分行造成了巨大损失。该案从2003年至2013年,历时10年才执行完毕,已严重超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执行期限为六个月的规定。且该案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接受双方当事人吃请的行为,其怠于履行职责、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嫌犯罪。
2014
年
11
月
25
日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超标的执行部分执行回转,并对执行法官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执行法官涉嫌犯罪的线索已经移送市院反渎部门。
2015
年
1
月
15
日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我院,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将对超标的执行部分执行回转,并对执行过程中其它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