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专门学校合作帮教矫治 为涉罪未成年人点亮归途

2021年11月19日 10:26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201113时许,黄某某(犯罪时16周岁)为了获取上网费用,伙同韦某某(未满14周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某小区楼下,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1870元的电动车。失主次日报案,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锁定嫌疑人,并在某宾馆内将黄某某及其同伙抓获,后黄某某带领侦查人员到藏赃地点找回被盗车辆。案发后,黄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5月对黄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6个月考验期届满后,柳北区检察院于202011月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履职情况

(一)开展社会调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柳北区检察院主动开展详细的社会调查。经调查发现,黄某某自幼父母离异,父亲因身患重疾对其疏于管教,亲子关系一般;黄某某因无心读书、多次旷课,小学肄业,长期与社会青年混迹,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本案中,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附条件不起诉,为使黄某某回归正途,柳北区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开展帮教考察。

(二)加强部门联动,迷途少年重返校园。对黄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针对其家庭管教无力、监管环境差,因长期辍学没有学籍、文化程度低,所在社区缺乏帮教条件等问题,柳北区检察院向柳州市检察院汇报,柳州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市教育局沟通,了解到柳州地区目前尚无公立专门学校,仅有柳州市某中学一所民办专门学校,且生源已满。柳州市检察院联合教育局、某中学、团委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黄某某协调衔接入学事宜,研究解决本案考察帮教中存在的疫情防控、学籍对接、学杂费保障、课程设置、心理辅导等一系列问题。柳州市教育局为黄某某在某中学设置临时学籍纳入全市管理,柳北区委政法委为黄某某提供入学资金支持,最终让辍学多年的黄某某顺利入读某中学。

 

(三)持续跟踪帮教,个性化指导效果佳。在黄某某入读某中学期间,检察机关、专门学校、司法社工共同制定个性化帮教考察方案,开展教育矫治工作。某中学为黄某某“量身”开设小学初中相衔接的教育课程,安排其参加劳作实践和公益志愿者活动,对黄某某实施军事化管理,在提高其文化水平的同时,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检察官与司法社工一方面定时至学校探访,和黄某某当面交流,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要求,同时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心理辅导;另一方面对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家长加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行监护的能力,不断修复亲子关系。经过半年的教育矫治,黄某某在校表现良好,不仅积极参加柳州市检察院、团市委开展的模拟法庭和公益活动,还成为某中学的“护卫队”成员,有效矫正了黄某某的不良行为,激发其自身向上潜能。黄某某从某中学“毕业”后,检察官和司法社工为他联系了一份餐饮店服务员的工作,使其尽快融入和回归社会。

(四)探索建立机制,专门学校矫治经验推广。柳州市检察院梳理总结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衔接等方面工作,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柳州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公检法和教育部门组成的专门课题组,于20208月形成了《“问题”青少年的教育矫治研究——以柳州市某中学为实例的课题研究报告》,提出加强全市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建设的意见建议,获得当地党委政府采纳。柳州市召开专门学校建设工作会议,成立以市委副书记担任主任,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教育、民政等1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部署和研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柳州市教育局牵头制定《柳州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专门学校招生及入学程序实施细则》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与专门学校衔接工作机制。目前,新增的公办专门学校即将建设完成投入使用。

三、典型意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教育部门、专门学校合作考察帮教,建立司法机关与专门学校衔接工作机制。同时,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与教育部门的协助合作,促进专门学校建设,共同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矫治效果,努力解决涉罪未成年人“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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