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在取证上存在三大问题的分析

2020年03月18日 15:31 王维未 点击:[]

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加强对侦查机关办理危险驾驶类案件中,涉及醉酒驾驶案件的监督,仁寿县检察院对近三年办理的因取证不规范,导致醉驾案件不起诉进行了专题分析,总结出侦查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存在取证不规范三类问题,并就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近三年,仁寿县检察院共受理醉酒驾驶类案件82件82人。其中,2018年27件27人;2019年35件35人;2020年1至9月20件20人。向法院提起公诉75件75人;不起诉7件7人,占比10%。其中2018年不起诉1件1人;2019年不起诉3件3人;2020年至今不起诉3件3人。之所以出现逐年不起诉递增的原因,在于侦查机关在醉酒驾驶案件中,取证不规范导致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分析,导致不起诉件数增多问题中,主要集中在侦查环节血样检材提取与鉴定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1.检材提取和流转没有确保同一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上述醉驾案件不起诉中,有3件提取血样数量与送检量不一致,且整个过程无照片或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难以认定送检的血液为案发当日采集的当事人的血样,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检材提取和存储难以确保不被污染。《解释》第85条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抽取血样时是否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消毒,以及抽出的血样是否使用抗凝管、添加抗凝剂等,没有写清楚,而且有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当事人供述不一致,难以确定检材的提取、保管和移送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确保检材在提取和流转环节中不被污染。

3.鉴定意见书未送达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未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或告知当事人的代理人,导致事后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此时已失去重新鉴定的条件。

三、对策建议

1.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根据醉驾案件发案情况,适时召集侦查部门、血样提取部门及鉴定部门人员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会诊,从而使醉驾案件在血样提取、鉴定、证据采信等环节规范流转。

2.完善对醉驾案件的通报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血样提取、鉴定以及办案程序问题,应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使双方不断完善案件通报机制,共同规范醉驾案件的办理。

3.加强对侦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培训。针对醉驾案件的办理,定期开办专题培训班,重点对血样提取的相关程序、鉴定标准、证据采信等方面开展培训,提升侦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4.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根据醉驾案件办理情况,每季度对所办醉驾案件开展质量评查,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对评查出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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