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理念新要求,认真落实县委各项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能,为仁寿建设全国经济百强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聚焦县委中心工作,全力为人民司法
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10余个配套方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60人,起诉72人。坚持重拳扫黑,对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王某某等13人涉黑犯罪①、齐某某等21人涉黑犯罪②依法提起公诉。坚持除恶务尽,依法办理王某③、石某某④、刘某⑤、龙某某⑥4个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依法追诉漏罪漏犯8人,提出抗诉5件。发现并移送“保护伞”线索7条,发出检察建议4份。
全力以赴打好“三大攻坚战”。 着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受理审查逮捕8人,起诉10人。着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3名检察干警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助力一线攻坚,累计提供帮扶资金8万余元,帮助66户贫困户脱贫摘帽;深化援藏援彝,选派2名干警分别到阿坝州小金县和凉山州美姑县开展帮扶工作;扎实开展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融合工作,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7件9人,发放救助金13.5万元,与西藏拉萨市检察院通力协作,为一名仁寿籍贫困儿童发放司法救助金10万元。着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7人,督促当事人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生态,共补种树木515株,放流鱼苗4000余尾。河长制工作稳步推进,沙溪河仁寿段和解家河水质持续好转。
积极助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措施,与县工商联会签《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好法治保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批捕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0人,起诉47人。规范涉企司法行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5人,尽可能消除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注重加强与辖区内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开展调研座谈、定期走访、检察开放日等活动7次,听取并处理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30余条,建立良好检企关系。
二、服务平安仁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20件1068人,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85人,提起公诉908人。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挑战,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26人,起诉38人;批捕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59人,起诉203人。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犯罪,批捕227人,起诉290人,在仁寿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对张某甲、张某乙、姚某某三人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庭审,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起到良好警示教育效果。
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依法严惩性侵、校园暴力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22人,起诉16人,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捕29人,不诉8人。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分案起诉、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仁寿县城北初中学生颜某用砖头打老师案。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⑦,联合教育部门开展法治进校园、防性侵教育等活动15次,由检察长带头,共4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走进校园为1万余名师生授课8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定》,引领社会各界合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深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作用,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共受理信访案件97件,接访110余人次;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瑕疵案件2件,依法纠正2件;邀请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6件,妥善化解重大、敏感信访案件1件,所有线索均做到了在法定时限内分流、办结和答复,无一起因处理不当造成的缠访、闹访,确保到省进京零上访。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87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司法推动作用,针对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管理等领域共提出检察建议42份,督促视高街道办拆除泉龙河沿岸违规钢架构铺面1200余平方米,绿化河岸约6000平方米,新增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有力推动视高泉龙河流域环境整治。扎实推进守法普法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20余次,专题法治讲座12场,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200余人次,被评为全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三、立足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及刑事执行监督。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6件、撤案6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4件,纠正漏捕、漏诉38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捕236人、不诉26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件,纠正审判活动违法2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各类违法13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2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27件;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档案506人,核查罚金等财产刑金额948万余元,监督执行到位金额323万元;对辖区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检察监督,提出32份书面纠正意见,均被采纳;依法审慎做好每一起特赦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办理特赦裁定审查13人。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共办理各类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及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2件,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正确裁判并重原则,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和解等途径,最大限度地做好息诉工作;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支持起诉案件5件,农民工工资及时得到发放,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直面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网络餐饮、保健品食品安全、医疗机构违规经营、黑龙滩水域保护等社会治理专项行动,发出社会治理类行政检察建议8份,取得良好效果。
强化公益诉讼监督。深化“两法衔接+公益诉讼”建设,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形成了检察机关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制定《关于开展“网格化+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完善诉前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了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积极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案件专项行动80余次,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3条,立案67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6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在办理的汪洋镇五四社区非法倾倒建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中,督促清除建筑、生活垃圾6万余立方米。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适应新时代更高更严要求
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改革工作各项要求,稳步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改革后共设置内设机构8个,相比改革前减少了5个。全院入额院领导参与办理案件137件,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议题9个,提出的8条监督意见均被采纳。加强与纪委监察机关沟通,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14件17人,依法办理眉山市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王某某等6人系列受贿案。
积极开展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工作⑧。按照省、市检察院的部署要求,分别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会签《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公开听证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律师关于参与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的协作办法》。探索制定《审查逮捕公开听证证据开示十条规定》,明确证据开示的对象和案件范围,防止非法证据被作为批捕证据使用。共召开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60场次,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0件70人,其中批准逮捕25人,不批准逮捕45人,仁寿经验模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听证试点工作推进会上得到交流推广。
扎实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共受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487件686人,占受案总人数的72%。加强诉讼权利保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建11人的值班律师团队,累计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686人次,值班律师参与见证率100%,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497份,采纳率为87.5%。着力提升办案效率,通过构建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开庭的“三集中办案模式”,使审查起诉期限较普通案件平均缩短5天,庭审时间平均每件缩短20分钟。我院被眉山市委政法委评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先进单位,并多次代表眉山市检察机关在全省进行经验交流。
五、紧扣从严治检要求,打造铁一般检察队伍
加强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先后组织集体学习13次,开展专题研讨7次,专题党课5场;严格落实真调研、摸实情,形成调研报告6篇,调研发现问题21条,制定措施34条;紧抓检视问题和整改落实,共查摆问题72个,制定整改措施33条,已全部整改到位。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全面排查肃清“流毒”或有害信息影响。持续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对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加强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以青年干警教育培养为重点,推进人才强检工程,开办仁寿检察学校,采取专题讲座、案例析评、跨岗办案、外训内练、社会实践等方式,组织开展岗位练兵4次,组织参加各级培训500余人次,组织党员干部走访慰问联系群众、老党员、困难党员400余人次,青年干警共在《四川检察》等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20篇。共有10个集体和26名个人受县级以上表彰,其中12人荣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检察荣誉章”。坚持文化强检,全面完成检察文化项目建设,打造具有检察职业特点、充满人文关怀和文化魅力的检察文化名牌。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共开展案件评查6次,评查案件70件,无不合格案件和瑕疵案件。持续深化检务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7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984条,公开法律文书704份,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或申请阅卷276次。阳光检务更加透明,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稿148篇,“两微一端一网”推送检察信息19500余条,开展微直播5次,被省检察院推广转发,先后获得中央政法委“四个一百优秀政法头条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头条号20强”、政务头条官方“全国最具影响力检察头条号”等称号。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工作视察、“检察开放日”等活动112人次,主动走访省、市人大代表20人次,收集梳理各类意见建议23条。
附件:
有关名词和案例说明
①王某某等13人涉黑犯罪案:指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熊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树立社会强势地位,在丹棱县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包庇等违法犯罪活动,凭借暴力手段逞强斗狠,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同时利用交通、民政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和该组织的社会恶名对丹棱县的出租车行业、殡葬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该组织发展壮大存续期间,王某某、熊某某等人通过拉拢腐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获得保护,致使该组织多起违法犯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屡次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②齐某某等21人涉黑犯罪:指齐某某等21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高利放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成都华丰市场、仁寿县形成重大影响;对华丰市场和仁寿县的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对仁寿县啤酒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③王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指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纠结1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人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眉山、仁寿城区,以放高利贷、组织女性到KTV陪酒或从事卖淫活动、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来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④石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指以石某某等10人成立四川仁寿齐旭液化气有限公司、仁寿县石源液化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源通液化气有限公司、仁寿县高能液化气有限公司,为达到垄断液化气行业目的,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⑤刘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指由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刘某、林某某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刘某等7人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开设赌场,并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⑥龙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指龙某某等7人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多次采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取公民个人信息、强迫交易等方式获利,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⑦一号检察建议:指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该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
⑧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工作:指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在阅卷的基础上,根据办案需要或者应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召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发表意见,并结合案件材料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审查方式。
⑨川检10条:2018年11月,省检察院出台《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构建多元保护格局、强化组织保障三方面入手,对全省三级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出精细化的规范和要求。
⑩捕诉一体:指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受理案件的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的一种办案制度。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减少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健全了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