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诈骗案:2014年2月份受害人马某和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发展为朋友关系。2014年2月26日和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和朋友合作承包眉山某银行装修工程差钱,两次向受害人马某借款10000万元和33000元,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又谎称需用钱请警官吃饭办事向马某借款70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共骗取受害人马某钱款5万元,除6000元用于买保险还债,其余钱款已全部挥霍。
李某某等人诈骗案: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租了一间房屋作为机房,聘用了键盘手和酒托女,由键盘手在网上寻找目标,由酒托女以交友或者谈恋爱的名义,将被害人约至事先商定的饮品(酒)店,骗取被害人高额消费后获得。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和刘某商议后,在成都市锦江区东二环334号租房开了一家“岛屿休闲饮品店”,并聘请倪某、何某某帮助经营管理该店。2014年8月,因嫌成都租用的房间太小,被告人李某某将机器设备搬回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3组自家车库内,由被告人钟某某、罗某、樊某某、李某、胡某某、龚某某、钟某甲等人充当键盘手,由被告人黄某、刘某等人为酒托女,利用QQ、微信等网络交友平台,先后诱骗了被害人颜某某等人到“岛屿休闲饮品店”,由酒托女故意“点”“高档”酒进行消费,骗取被害人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至2014年11月12日案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诈骗被害人50.6491万元。
冯某诈骗案:2015年2月17日开始,被告人冯某利用王某的陌陌号冒充王某与曾某聊天,期间还叫何某冒充王某与曾某电话聊天,骗取曾某的信任。至同年3月22日,冯某冒充王某分三次以不同理由骗取曾某人民币5000元。曾某将其中2000元现金直接拿给冯某,将其中3000元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某建设银行提款机上转账到冯某的银行卡。2013年底开始,被告人冯某冒称自己在铁路系统上班,以帮人介绍到铁路局工作,要跑关系、交报名费等为由,先后在眉山市彭山区、眉山市东坡区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8000元、被害人徐某人民币4000元。
徐某某诈骗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杨某, 2015年初两人建立情人关系。自2015年6月始被告人徐某某虚构其母亲病重、带工人到拉萨与其亲戚代某某做工程名义先后多次诈骗杨某,共骗取杨某现金12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将诈骗来的钱财用于自己还账和打牌挥霍。2016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谈还钱为名将受害人杨某从家中骗出,在彭山区青龙镇采取言语威胁并做出掏刀的动作恐吓杨某,将其从彭山区青龙镇带至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城东旅馆内强行将受害人杨某的裤子脱掉,采用语言威胁和暴力手段将杨某强奸。
一、案件分析
四件案件均为使用网络社交聊天软件进行初步认识达到一定程度后,再进一步进行诈骗。在案发之前被告已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借由这种信任被告向被害人进行诈骗。诈骗的手段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找理由让你出钱,比如家里人生病要借钱、要走关系进行人情往来、要办事进行投资等;二是利用消费方式骗取金钱,比如李某某等人诈骗案,就是利用酒水消费来进行诈骗。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对策
一是要不轻信、多防范。对于网络上认识的朋友在涉及到金钱往来的时候都要保持警惕心,不要轻信,尤其是认识不久的朋友,凡事多留个心眼。
二是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