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案件

2020年07月16日 15:01  点击:[]

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年6月,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袁某某因筹建新厂资金不足,找到双流县的李某某、干某商谈融资的事,双方谈好由干某出面在双流县融资,袁某某给干某出具委托书,授权干某以某环保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对外借款的月利息为4%到6%,干某提成费8%至11%。后李某某在双流县五星国栋城租一房屋作为某环保公司的办公室,干某在该办公室对外融资。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干某在未取得任何国家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对外以月息4分至6分不等对徐某、鲜某某等200余人借款共2000余万元,干某在扣除个人提成、客户返点、员工工资、双流办公点日常费用等开支后,将借款通过转款及现金交付等方式交给袁某某。袁某某将收集的资金用于某环保公司新厂建设。2014年9月,袁某某因资金不足停止支付了借款人利息。

王某某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3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四川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四川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修建厂房、公司生产经营、银行还款等资金紧张为由,召集公司股东王某甲、杜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运转,并向受害人说明借款按月息2至3分不等支付利息,结息方式有月结、季度结、年结。后受害人按照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要求,将借款转到王某某之女王某的银行账户里或其他转账方式,再由公司财务人员统一制作借条,并将借条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签字确认后交给受害人。根据受害人报案材料及相关借款账目统计,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外借款金额2800万余元。

一、主要特点

从上述案情介绍中可以得出这两件案件的主要特点有:

1. 高息为饵,利诱性大。被告人许诺给予放贷人高息、高回报率,以此来坚定放贷人的投资信心。在得到投资后,一般会采用小额返利的方式“兑现”承诺,以便放贷人继续加大投资,并鼓动周边人参与投资。

2. 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款金额共2000余万元。王某某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外借款金额为2800万余元。

3. 被害人数特别多。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来报案人员为72人,据证据来看仍有很多未报案群众。王某某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已确定受害人为17人。

4. 犯罪危害性大。此类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引发当事人的过激行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此类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涉及面广。

5. 挽回经济损失特别难。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开始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等,但由于经营亏损,他们为了弥补损失,维持运转,往往虚构需资金周转、企业扩大生产等理由,大量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前期的各种借款和高额利息,有的甚至还用于自己的高消费、进行赌博等活动,形成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到案发时已是债台高筑,公安机关无法为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

二、存在的问题

1.从宏观上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大量的资金需求刺激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受全球经济衰退、国内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从紧影响,一些企业缺少资金,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特别是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中小企业产生了不小冲击,多数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而资金链一旦断裂则威胁其生存和发展,一些企业投资人为筹集资金铤而走险、不计后果,通过多种途径向民间非法吸收存款。

2、从犯罪主体来看,追求高回报、高产出,让他们不计后果疯狂吸收公众存款。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不管是因为经营缺少资金还是将吸收的资金转贷给他人,起初都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回报,在经营不善、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他们为了维持运转,支付高额的运转费用,后期不惜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后面的借款支付前面的借款和利息,同时用于自己的高消费,最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3、从被害人来看,盲目投资跟风,防范意识淡薄,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源源不断吸收到公众存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有了一定的闲置资金,银行低利率与持续增长的高物价相比,影响了人们传统的投资理念,人们不愿再将钱存放在银行承受“贬值”的状况。但是,在其他投资渠道较少或需要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的情况下,出现了人们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却缺乏相应投资渠道的尴尬局面。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人们这种急切、疏于防范、跟风的心理,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吸收了大量资金。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年龄段多集中在45-70岁之间,而且他们之间都有着一定的“介绍、连带”关系,往往是几个人投资得到短暂的高回报后,又向自己的身边人进行介绍,产生了“一传十十传百”的连锁效应。

4、从管理上来看,管理部门缺位,监管措施乏力,滋生了此类案件的发生。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案件作案的时间持续较长,涉案的面广、人多,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但却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管理。就如以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来说,这些担保公司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无权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但却在多年没有遭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大多数案件都是因受害人的报案才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才浮现出来。管理松懈和缺位,是这类案件发生数量增多的重要原因。因此,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加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急待加强。

三、对策及建议

作为检察机关,应立足于检察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的矛盾。

1、加强案件宣传。检察机关应将案件的发生特点、作案方式、社会危害性等通过多种形式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让人们对此类案件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人们防范意识,降低风险,引导人们进行合理投资。

2、加强案件查处。对受理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向法院提起公诉,及时有效惩处犯罪;同时要从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查处,要通过案件的查处达到规范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3、加强执法监督。要将从案件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及时督促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现有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加强监督,促进担保公司规范运行,防止此类案件的再发生。

4、加强矛盾化解。此类案件是涉众型犯罪,被害人数多、损失大。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特别慎重,要提前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妥善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人们反映的各种问题,以防止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及时将案件中有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以最大程度防止此类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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