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单位全称: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院长:龙科,办公室电话:38527510。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有:批准和决定逮捕权、起诉权、民事行政检察权、控告申诉权、监管场所检察权、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即人事权和财权由检察院所在地方的党委政府管理,检察业务由上级检察院领导。
(二)2021年工作重点
1、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年度起诉案件审结率达85%,提高逮捕案件审查质量。全力维护彭山社会稳定,为彭山经济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区提供坚定的法律保障。
2、加强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监督和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
3、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扎实推进两法衔接及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部门概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位2021年纳入部门预算汇编的独立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2020年末在职职工32人,其中:行政人员28人,行政工勤2人,事业人员2人。退休职工21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及变化情况
(一)2021年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 2021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为8327072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为8327072元,其中:基本支出6827072元,项目支出15000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及增减变化说明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收入预算总额为832707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327072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8327072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696184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3693元,卫生健康支出349021元,农林水支出100000元,住房保障支出698173元。2021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预算收支较2020年减少1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8万元,原因是编制人数减少同时公积金基数有所增长;项目支出减少15万元,原因是按要求缩减10%经费。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化说明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化说明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及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机关运行、公诉审判监督工作、侦查监督工作、司法救助工作、公益诉讼等日常业务工作。
基本支出6827072元,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如下: 办公费150000元,物管费180000元,维修(护)费72000元,培训费120000元,公务接待费70000元,劳务费100000元,工会经费61225元,福利费55432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0000元,其他交通费用29028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73225元。
项目支出1500000元,主要用于保障机关工作所需的专用经费。其中公益诉讼经费150000元,机关事务管理经费250000元,检察业务专项经费700000元,两法衔接经费150000元,司法救助经费150000元,脱贫攻坚及“双创”巩固经费100000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6696184元,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3693元,主要用于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机构运行经费、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经费。
(三)卫生健康支出349021元,主要用于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698173元,用于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五)农林水支出100000元,用于扶贫支出。
五、“三公”经费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21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无出国(境)计划,因此因公出国(境)经费为0元,与2020年预算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21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70000元,较2020年预算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安排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5000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50000元,较2020年预算持平。主要用于6辆执法执勤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
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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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单位名称 |
当年财政拨款预算安排 |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小计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合计 |
220000 |
0 |
150000 |
0 |
150000 |
70000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
220000 |
0 |
150000 |
0 |
150000 |
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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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金额97000元,其中:台式计算机购置5万元,便携式计算机3.5万元,打印设备1.2万元。
七、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一)公益诉讼经费:
1.该经费专门用于公益诉讼工作。
2、全年度公益诉讼结案率不低于80%。
(二)司法救助经费:
1、该经费专门用于司法救助工作。
2、完成全年司法救助帮扶不少于5人次。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说明
截止2019年底,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6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九、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是指用于内卫、消防等武装警察部队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8、卫生健康支出:指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计划生育等。
9、住房保障支出: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