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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三个规定”相关工作的操作规程

2022年07月28日 17:46  点击:[]

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落实“三个规定”相关工作的操作规程

为严格执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巩固深化本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制定本《操作规程》。

总体工作要求

【三必须三纳入】细化完善检察人员落实“三个规定”制度机制。要求检察人员做到“三必须”:推行三个规定告知,确保诉讼参与人“逢案必知”;细化落实“一事一报、随时填报”及“重大事项平台当月报、业务应用系统个案报”的具体程序,确保检察人员“逢问必录”;凡经各渠道反映可能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必须经核查,确保逢报必查

对本单位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情况实行“三纳入”:对不及时填报、未如实填报或者违反“三个规定”构成严重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置,处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和评优选先参考指标。

第一部分 相关责任主体

1.【院党组】党组承担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检验是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院党组领导全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院党组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纳入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年度重点任务安排,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年度工作时,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作为必报内容。

2.【院政治部】院政治部要建立常态化的“三个规定”专题学习培训制度,将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政治轮训、“三会一课”、业务培训范围,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把握政策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每月及时汇总本院人员填报的相关内容。对干预、插手、过问案件、违规接触交往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和分析研判,每半年、全年向院党组汇报“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并经院党组审议后,报县委政法委,同时在本院范围内通报执行情况。

加强对如实记录予以激励保护的政策宣传。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提高公众知晓率和支持度,营造促进、监督三个规定严格执行的良好氛围。

3.【院领导干部】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既要带头抵御违规干预过问、规范自身交往行为,也要带头落实记录报告等方面的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上应当报告本人及所分管部门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

4.【检察人员】负责个人记录、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并定期对落实“三个规定”和记录填报情况作出承诺;结合业务办案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三个规定”的有关内容;在结案前,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逐案填报是否存在内外部人员过问情况、是否存在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

检察人员包括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

5.【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在讨论研究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办案人员向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汇报具体案件时,应当首先报告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记录报告等情况。参会人员若存在回避事项,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部分 执行三个规定的记录、录入

6.【凡过问必记录原则】坚持凡过问必记录原则,检察人员遇有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必须如实进行记录。符合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条件的,必须进行录入。一时难以区分的,原则上也应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

7.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加强记录报告平台的使用管理,明确平台的管理权限。本院政治部指定专人作为“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管理员,负责平台管理和查看、统计、分析。

8.【录入的具体内容】检察人员应当在受到过问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与被过问人关系、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除因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外,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均应在一个月内如实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

第三部分 执行三个规定情况月报制度

9.【每月报告制度】检察人员每月应当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集中填报一次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存在相关情况的,要按照要求详细录入具体情况;本月不存在相关情况的,要在“有无情况填报”处填报“无”作为承诺。

10.【逐案填报与每月报告并行制度】办案人员对于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在结案前,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逐案填报是否存在内外部人员过问情况、是否存在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存在相关情况的,按要求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不存在过问情况的,要进行“零报告”承诺

第四部分 落实三个规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

11.【落实三个规定正面清单】检察人员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相关要求:

(一)检察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予以拒绝。

(二)检察人员不得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或者施加影响,实施违反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廉洁性,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

(三)检察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打听案件进展情况时,应当告知其直接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询问,或者通过12309检察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四)检察长、科室负责人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在权力职责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检察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履行正常监督职权,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文字记载。对口头发表意见的,应当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并交意见发表人签字确认。

(五)检察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六)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存卷备查,但涉及国家秘密、检察秘密的除外。对方未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办案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情况。

(七)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八)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12.【领导干部负面清单】报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负面清单,作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13.【内部人员负面清单】报送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内部人员的下述行为列为负面清单,作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14.【接触交往负面清单】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应有下列负面清单所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5.三个规定扩大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将检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三个规定”报告范围,明确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应全面、如实、及时记录: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二)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三)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四)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

第五部分 监督检查及线索甄别

16.【对记录内容的排查及线索移送】认真开展对记录、报告中问题线索的排查工作,院政治部负责汇总全院“三个规定”记录填报情况,组织开展对记录内容的排查工作。

政治部定期通过重大事项填报系统“重点人员分析”“直报”功能筛查、结点填报、违纪违法案件倒查、信访举报核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经甄别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部分 责任追究

17.【问题线索处置】对违反“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及举报投诉必须核查,核查发现问题线索按规定处置或移送,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必须问责。院政治部处置违规过问案件问题线索,适用检务督察工作相关程序处置;对于涉嫌构成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适用监督执纪工作相关程序处置。

对来院、来信、来电举报检察人员存在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由院政治部负责受理,并全面、如实记录。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匿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会同本院相关业务部门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留档备查。

收到的举报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举报人信息(联系方式)一并转交至有关单位或部门,并将移交情况通知举报人。

18.【加大倒查问责力度】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已查处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倒查问责力度,深挖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情况。

19.【未落实月报告制度的处理】检察人员当月未及时记录填报事项的,可在当月月报告后的三个月内补报,并作出说明,否则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对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两次以上未及时记录的,院政治部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责令整改等措施;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部门落实“月报告”制度不规范的,视情况约谈部门负责人。

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20.【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三个规定”学习教育不深入、记录不规范,长期“零报告”的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改进;对个人多次发生违反“三个规定”问题,造成违纪违法后果的,开展“一案双查”,严肃追责问责。

21.【案例通报】加强对违反三个规定案例的通报力度,对检察人员违规过问案件、不正当交往的违纪案件,由本院政治部在全院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通报,原则上每年度通报一次。对尚未构成违纪的不记录、不如实记录、过问情况等,也要视情节予以通报。

22.【与检察官惩戒机制衔接】在对违反“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及投诉举报进行排查,以及在核查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司法责任制的情形,要依照检察官惩戒程序规定处理。因受插手、干预办案导致案件办理错误,且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23.【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检察人员执行“三个规定”的有关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和目标绩效考评,作为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记入廉政档案。

第七部分  履职保护

24.【信息直报制度】对反映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等情况,检察人员可以在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后选择直报上级检察院。

25.【记录报告保密管理】严格记录报告保密管理,“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非授权人员不得查阅,严格控制记录报告知悉范围,对记录线索的核查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护记录报告人员的相关信息。

26.【对泄露记录信息或隐瞒不报的追责】对违规泄露记录报告信息的,或者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27.【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如实记录人员打击报复。如实记录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28.【如实记录维护权益的途径】对于因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工作要求,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就被打击报复和利益受损问题,向上一级检察院督察部门、同级或上级党委政法委提出控告。

29.【履职保护机制】检察人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实记录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况,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侮辱、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敲诈勒索,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应当及时报警,同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0.【实施时间】本操作规程自202281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执行“三个规定”告知

  2. 反“三个规定”线索举报登记表

附件1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

(回执)

(诉讼参与人):

为更好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三个规定”有关要求,现向你告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具体事项。

本人已收到《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知悉并理解告知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

为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规范司法行为,营造良好司法生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现向你作如下告知:

(一)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将被全面如实记录。

1.妨碍干扰检察机关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办案活动;

2.自己或请托他人为案件办理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

3.违反规定通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转递涉案材料或向工作人员打探案情;

4.干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如发生上述情形,检察人员将如实记录、如实报告、全程留痕。

(二)对下列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1.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3.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请你自觉遵守以上规定,积极举报相关线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举报电话:丹棱县人民检察院028—37203730

附件2

违反“三个规定”线索举报登记表

举报人

举报线索基本情况

电话来信来人短信

微信电子邮件转递材料其它

事项

名称

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

工程建设监督执纪

你认为

对方是

反映情况过问了解干预插手

填报人

签名:

所附材料

“方式”、“事项名称”和“你认为对方是”栏中,请结合实际,在相应“□”中填“√”。

未明确表达意图或意图不好判别的,“要求”一栏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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