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案件(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2、办理同级人民法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监督案件;
3、对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情形”开展监督;
4、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行政决定的执行活动开展监督;
5、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开展监督;
6、配合本院公诉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7、对于确实需要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困难群众,依法支持起诉;
8、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督促其行政作为或提起诉讼;
9、办理上级院民行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业务工作;
10、结合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调解及执行活动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11、办理院党组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