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
【基本案情】吕某某与吴某某在湖北武汉某酒店客房内打牌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吕某某的朋友郭某某见状,参与共同殴打吴某某。经鉴定,吴某某头面部等处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从外地返回投案。
2019年1月8日,武汉警方将这起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标明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硚口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讯问中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适用情况】硚口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两名犯罪嫌疑人告知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说明了量刑建议提出的方法。本案基准刑为12个月有期徒刑,具有“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确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
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本案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办理体现两个特点: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适用认罪从宽制度,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体现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