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2022年10月17日 14:44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王亚萍 点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包括自由刑的执行和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现实中后者的不断扩大适用,对增强刑法的威慑力,打击相关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存在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难、监督难的问题,严重损害了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既判力,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笔者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以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情况作如下分析:

一、财产刑执行中的现状

(一)刑事执行有别于民事执行。一方面财产刑的启动是法院自行启动,不似民事执行有申请人,即使不启动也基本不会出现上访、闹访事件;另一方面罪犯认为自己已失去人身自由,从而不愿再接受财产刑。

(二)罪犯的财产情况复杂多样。侦查机关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更多的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侦查,致使法院在执行时,更多的是通过做被告人、罪犯的思想工作劝服其履行罚金刑、退赃退赔,或依赖罪犯本人及其家属主动缴纳或者用判决前已先行扣押的财产来履行财产刑。

(三)服刑人员财产刑缴纳率最低。据不完全统计,现实中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大多都在法院判决前为减轻刑罚而主动缴纳,而在监管场所的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比例较低。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刑罚执行相关法律未形成体系,监督缺乏法律支撑

有关财产刑内容的判决通常都是附加在主刑上适用的,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和检察监督需要其他负责执行主刑的机关配合,关于监狱、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如何配合法院执行财产刑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却不明确,削弱了相关机关的责任意识,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无法确定责任主体。

(二)检察机关与法院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向一审法院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但对何时获取、如何获取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较难掌握法院有关财产刑的判决、立案、执行以及变更信息,不能及时获取信息进行及时监督,往往只能被迫进行事后监督,从而影响了监督的成效。

(三)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强制力

检察机关通常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监督手段主要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及口头纠正3种方式。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监督机关不纠正的法律责任,当被监督机关对检察监督置之不理或应付了事时,检察机关一般只有采用督促回复或通过被监督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其纠正的方式,监督缺乏强制性和执行力。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完善建议

(一)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相关法律规定

建议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职责。需要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职责,到底需要怎样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监督的时限、管辖的问题、违法责任的追究等,要从这些方面制定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细化每个流程,规范检察机关的监督,避免因为缺乏法律的支撑而监督不能的问题。

(二)拓展信息来源渠道

加强与社区联动。建议将财产刑执行的监督纳入社区矫正范畴,由罪犯所在社区来进行没履行完毕的财产刑监督,并配合做思想工作。对于罪犯财产刑有没有执行完毕、有没有财产等问题,甚至还可以让所在社区的民众也来参与进来,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和社区联动配合完成对财产刑的执行及其监督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途径。

(三)提升检察监督实效

探索运用现场监督。现场监督,可以作为传统监督方式的一种补充,适用于重特大案件或执行案件当事人异议、复议和申诉请求被驳回后仍继续上访等复杂案件。引入听证程序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引入“听证程序”,邀请被执行人家属、受害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加听证,确保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公开、公正。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最后环节。刑罚的生命在于执行,对监禁刑执行的监督目前已建立了成熟的机制,而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更需要重视,探索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方法,加强监督的主动性,将财产刑执行真正纳入依法监督的轨道,保障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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