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被告陈某某补种林木510株,并在县级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四川省仁寿县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落下帷幕。
据悉,该案是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自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办理的首例因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案件。该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22日,陈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仁寿县涂家乡永裕社区9组小地名“石埂子”山顶土沟渠边砍伐林木,将所砍伐林木出售给威远县小河镇“威远县龙渊竹木经营加工厂”获利。经仁寿县林业局鉴定,陈某某滥伐林木102株,均为湿地松树,立木蓄积22.76立方米。陈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县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补种林木510株,并在县级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慎重起见,该院办案检察官亲自前往案发地点涂家乡永裕社区9组了解陈某某砍伐林木的情况,并到案发现场“石埂子”查看现状,拍摄照片100余张,视频约6分钟;向涂家乡林业站负责人了解该地区森林植被情况及周边地貌环境以及陈某某砍伐林木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为提起诉讼及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该院还在征询了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征得陈某某同意,委托县林业局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森林植被修复方案》,明确了植被修复地点、补种林木种类及规格、时间要求等,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补种林木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案庭审过程中,经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因其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