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七章第三节

2020年11月09日 09:08  点击:[]

第三节 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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