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问题研究

2020年01月08日 09:26  点击:[]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执行刑罚,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此项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虽然此工作的开展成功矫正了一大批社区服刑人员,为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入,暴露的问题也呈上升趋势,这也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键词】现状原因对策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沿袭由公安机关负责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职能,而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重、难度大,逐渐显现出一些管理不规范、执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区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困难,扎实推进全市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健康发展,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实效。笔者深入全区乡镇(街道)司法所,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全市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调研活动。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1、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社区矫正管理力量薄弱。据统计,截止2018年5月,全区在册的社区服刑的人员数量为487人,基数较大,分布在全市26个基层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明确规定,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笔者所在辖区内26个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均不符合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并非全部为政法专项编制,有些为乡镇干部兼任。基层司法所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帮教安置,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等职能,大部分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平均到每个基层司法所仅为2人。数量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给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以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司法所为例,该所承担80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实际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却只有2名。导致司法所对于每月社区矫正对象的电话汇报、书面汇报,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走访矫正对象等矫正工作很多时候难以兼顾,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中青年人居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普遍较短,并且流动性强,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连续性与持续性。

2、后勤与经费落实不到位。 全区基层司法所虽大都有办公场所,但均未按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宣告室、定位监控室、教育培训室、心理矫治室等,部分基层司法所甚至缺乏独立的办公场所及配套所需的办公设备。根据国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由上下两级配套解决,但是在实践中难以落实,经常存在上级的经费划拨了,但是下级的配套经费却由于地方财政等问题迟迟没有着落。据悉,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为按社区矫正人员1400/人下拨,但是实际划拨到各司法所的仅为总经费的1/3。社区矫正的办公设施、场地、技术设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投入相对明显不足,难以胜任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

3、自身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仅停留在不脱漏管。尽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一段时间,但是由于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的刑事执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思想观念也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因此并不具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素养。尽管上岗前他们也经过了短期的培训,但这种短期培训也仅仅是为了应付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的“临阵磨枪”这样培养出来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显然难以胜任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此外,辖区内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团体成员多为村组干部、网格员,素质也不尽人意。笔者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发现个别服刑人员以外出洽谈业务为由,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司法所工作人员未向司法所所长报告,也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如司法所对请假手续审批不加以严格管理,若服刑人员在请假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者出现脱管、再犯罪情况,后果十分严重。可见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急需提高和整合。

4、监督主体明确但监督力量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社区矫正监督职责已经明确,并且随着社区矫正的迅速发展,最高检还进一步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随时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基本情况。从笔者所在执检部门人员配备来看,配备不足,并且执检部门除监督社区矫正外还要承担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工作,科室力量不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存在被动应付状态。

5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应的监督主依据《刑事诉讼诉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内容仅限于简单的授权,条文粗疏,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执行监督的方式只要为查阅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发现问题后也仅是运用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向社区矫正机关提出,手段较为单一,监督刚性不够。

二、上述问题的成因分析

1.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部分乡镇分管领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作用,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对尊重人权、以人为本、节约司法成本的重要意义。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和支持。社区矫正相比与监狱矫正,虽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从管理队伍的专业性和矫正方式上却难以比拟。监狱矫正以人民警察队伍为管理主体,专业性、政治性强,在管理体制上已经形成较为成熟,能够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进行监管。社区矫正主要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管理,管理队伍的主体不是人民警察,其强制性明显低于监狱矫正,不能引起管理层的高度注意。有的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还远不到位,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对社会治安和综治维稳的重要性,工作责任心不够。更有甚者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对象地位的特殊性,这样的主观认识导致其在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视为普通群众一样对待,难以取得社区矫正效果。

另外,由于社区矫正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群众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不理解,他们认为罪犯就应该关在监狱服刑,不应放在社区服刑,害怕对社区造成不稳定,认为没有安全感,从而导致部分群众不支持、不认同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甚至还有抵触情绪。

2、执法机关配合衔接不畅,未形成合力。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家尚未形成完善的社区矫正配套衔接机制,但受法律法规冲突和衔接上有漏洞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检、法、司之间的配合及省际、市际之间的社区矫正衔接出现困难,造成收监、追逃、居住地变更等程序难以顺利进行。如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不够,有的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就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调查评估、社区服刑对象治安管理处罚等方面配合还不充分;有的人民法院在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衔接上存在空挡,有的不及时送达执行文书,以致出现漏管。

三、对策及可行性建议

1、统一规范,严格分类管理与奖惩考核。一是制定分类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要求,统筹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范及相关机制,特别是在分类管理和考核上对全市社区矫正进行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考核量化标准,指导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细化量化考核,建立奖励惩罚机制。通过量化考核,对主动接受监管或在工作生活中表现突出,对社会作出有益贡献的,加分奖励,特别突出者可给予通报表扬、提请减刑;切实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规范,提高监管实际效果。

2、加强培训,健全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队伍。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准入机制,招纳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或具有一定法律工作经历的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等方式,充实基层司法所一线工作力量,把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心理教育、计算机水平的人吸纳到这支队伍中。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3、加强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和联动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只有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促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司法、公安、检察、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互议问题、互商措施,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联合定期巡查制度,由检察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内1-2个乡镇开展不定期抽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同法院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和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从重处罚。

4、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社区矫正实效。司法行政机关在现有技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监控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新信息技术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监控途径,方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建议搭建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共享的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利用技术手段管理实现社区矫正人员的电子档案共享,以保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预防纠正脱管、漏管,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重新犯罪问题。

上一条: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热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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