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院全体在编在职人员和聘用制人员。
第三条 来访群众包括但不限于前来举报、投诉、咨询、求助人员,以及因工作需要由检察干警通知前来的案件当事人及亲属、证人和外单位因公来访的工作人员、律师等。
第四条 群众来访,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检察干警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大方,语言文明,耐心周到,做好登记。
第六条 群众来访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院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联系,并引领群众到有权处理的部门。群众来访事项不属于本院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说明情况。
第七条 接访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接访,规范接待。接访全过程要热情大方,言行得体,不说伤害来访群众感情的话,不做有损党和检察司法形象的事。
第八条 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诉求,要仔细倾听,认真记录,妥善处理。能当场解决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解决的,如实说明情况,告知答复时限。
第九条 处理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诉求,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不随意许诺,不盲目表态,不留后遗症,严禁与群众起争执,坚决防止引起负面效应。
第十条 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十要十禁):
(一)群众来访要来有迎声,走有送声,严禁装聋作哑、不温不火。
(二)接访人员要热情周到、言行得体,严禁态度冷淡、敷衍应付。
(三)接受询问要耐心倾听、注重礼节,严禁言辞过激、盛气凌人。
(四)利害关系要主动说明、依法回避,严禁隐瞒不报、谋取私利。
(五)来访事项要详细记录、快速办理,严禁推诿扯皮、久拖不决。
(六)释法说理要言真意切、通俗易懂,严禁语言生硬、晦涩难懂。
(七)群众隐私要依法管理、严格保密,严禁玩忽职守、随意泄露。
(八)边远群众要主动上门、服务到家,严禁不来不管、视而不见。
(九)询问群众要依法进行、程序规范,严禁威逼引诱、违规询问。
(十)反馈信息要实事求是、有据可依,严禁弄虚作假、擅自答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接待来访群众,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群众来电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